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考生合法權益,保障學校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有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院校和藝術院校的招生。
第三條 學校名稱為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國標代碼12702。學校各招生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代碼以招生部門公告為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是國有事業單位、國家“雙高計劃”建設單位、國家優質學校、江蘇省高水平院校。位于江蘇省無錫市前湖路809號。
第四條 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專業畢業要求的,由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頒發普通專科畢業證書。
第五條 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招生實行德、智、體、藝、勞綜合評價、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 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成立招生領導小組,以黨委書記、院長為組長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分數線,其他黨委委員為組員。負責確定招生工作的總體思路和目標,審議招生政策、計劃和招生原則,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項,指導招生工作。成立招生工作小組,由分管招生的學校領導擔任組長。團隊成員由招生就業部、教務部、黨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財務部、數據信息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根據招生領導小組的授權,負責制定招生章程、編制招生計劃、決定選拔考試方案、確定招生標準、審核招生結果等具體招生事宜。
第七條 招生就業處作為學校常設招生辦公室,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學校紀檢部門負責對各項招生政策、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報名條件
第九條 按照“學校負責、招生部門落實、紀委監督”的原則,學校的招生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組織下開展。直轄市)。
第十條 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促進教育公平的決策部署,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結合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學校自身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各地生源情況,省等因素,經主管部門審核后,作出合理決定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分數線,確定分省份、分專業的招生計劃。各省、各專業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公告為準。
第十一條 報名條件
1、符合學生所在省招生委員會規定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即可報名。
2、身體健康要求: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就業體檢項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益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二條 錄取原則
1、考核方式:以高考成績為依據網校頭條,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高考。
2、學校按照教育部和有關省份高校招生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招生部門監督的招生制度,堅持德、智、體、體綜合衡量,藝術和勞動,采取公平、公開、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根據考生考試成績和公布的招生計劃,嚴格按照招生相關規定進行招生。
3、我校嚴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有關規定執行積分優惠政策。
4、學校按照普通類、藝術類招生,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進行招生。
5、學校將根據各省份相關規定確定資產負債率。學生人數不足的,學生將參加平行院校(含學院服從志愿)招生或按規定從其他院校抽簽錄取。
6、本項目錄取采取“分數清晰”的原則。當考生不能滿足全部專業志愿時,“服從重大調整”的考生將被隨機轉入招生計劃中未完全錄取的專業,“不服從重大調整”的考生將被退學。
7、普通類、藝術類(藝術類考生須參加所在省組織的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高考文化、專業成績需達到省招生控制分數線)。進入該類別的考生必須采用“清分”錄取方式。錄取時,根據考生成績,遵循“分數清”的原則錄取。成績相同時,按照語文、數學科目成績相加,語文成績、外語成績、首選科目成績,再按各科成績最高的科目錄取。單個主題從高到低排序。如果仍然相同,則比較候選人偏好的順序,前者優先。優先順序相同的,按照高中階段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八、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相關規定。對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沒有要求。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嚴格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嚴格進行新生入學資格審查和入學體檢。經審查發現不符合錄取條件的,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逐案處理,直至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如有弄虛作假、騙取高考加分、錄取資格、冒充入學等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得進行電子學籍注冊,并將報告相關部門調查并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嚴格執行《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公立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物價費[2014]136號),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社會化學生公寓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資飛[2002]號)蘇財綜[2002]162號369號)規定,學費和住宿費按照規定標準收取:
文科專業學費4700元/生/年,工科專業學費5300元/生/年,文科專業學費6800元/生/年,大數據、會計專業學費(中外合作辦學)12000元/生/年;學生公寓住宿費每名學生每年1200元至1500元不等。
第十五條 學校招生信息網站提供我校招生計劃、招生政策、學費標準、招生細則等招生信息查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程序結束后,學校將及時在招生信息網站公布錄取結果。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以“扶持培養、獎勵優秀、激勵學生”為宗旨的獎勵和評價制度,形成了以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助學貸款為主的制度,勤工助學和豁免。以學費和困難補助為重點的“六位一體、聯動助學”保障機制,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努力實現助學體系的價值合理性和人文關懷獎優濟困,激勵廣大學生成長成才。相關手續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學生籍貫和學校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