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縣新一屆選舉工作已全面啟動,為加強新一屆選舉基本知識和法律法規宣傳,增強群眾民主意識和法制觀念,動員和組織選民積極參選,按照縣選舉委員會的部署和要求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服從,《微主溪》從即日起開設“微法規”專欄,大力宣傳《憲法》《地方組織法》《選舉法》等,敬請關注。
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和公共服務建設規劃;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事業實施方案;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9)撤銷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10)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11)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12)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13)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權利。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時,應當根據民族的特點,采取具體措施。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和它選舉的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行政區域內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問題;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修改;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聯系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接受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控告和意見;(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八)撤銷同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省長、副縣長、副區長的任免;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省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決定代理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省長、縣長、區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代理檢察長的人選需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省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司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法官和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官,根據院長會議的提名,批準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任免各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省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的免職; 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由它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長、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法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分院檢察長等的免職;(十三)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缺的人員;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個別代表;(十四)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其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第五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行政職權。
第五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制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下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下屬部門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勵、懲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預算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服從,管理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城鄉建設和財政、民政、地方政府事務;(六)保護全民所有的社會主義財產和勞動人民集體的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七)保護各類經濟組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八)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九)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權利;(十)承辦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報國務院和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依照前款規定制定規章,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十一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網校哪個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計劃生育和其他行政工作; (三)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人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四)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六)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等權利;(七)承辦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依法開展選舉,努力建設法治竹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