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福州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福州大學(國標代碼10386)是一所省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創建于1958年福州大學錄取分數線,是一所以工科為主、理工結合、理、工、經、管、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國家“雙一流”大學,也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與教育部共建高校。學校主體位于福州市旗山校區,在福州、廈門、泉州等地設有多個校區。
第三條 根據學校工作計劃,2024名本科新生入住校園安排如下:
1.各專業(本條第2-4點有特殊說明的專業除外)第一學年在福州銅盤校區授課,以后學年在福州旗山校區授課。
2.廈門工藝美術學院(含美術專業、設計專業)位于廈門集美校區。
3.先進制造學院(閩臺高校聯合人才培養項目)采用“4+0”模式,位于泉州市晉江校區。
4.梅努斯國際工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人文社科學院音樂學專業在福州旗山校區培養。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綜合考核德智體美勞素質、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學校招生工作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福州大學招生考試中心是組織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招生和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招生監督機制,明確監督舉報渠道,學校紀檢監察部門依法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要求
第八條 學校年度招生專業及計劃以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九條 除英語專業外,學校只招收英語專業考生,其他專業不設外語要求。新疆“民考漢”學生須參加全國統一高考外語考試。學校將英語作為公共基礎外語安排教學,不為非英語專業學生單獨開設課程或更換課程。梅努斯國際工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采用“4+0”、“雙學位”和英語教學培養模式,非英語專業考生應慎重填寫申請表。
第十條 學校對口支援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定向招生計劃僅限對口支援地區(含兵團系統及師團)考生,具體條件以當年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在福州、廈門、泉州就讀的考生須具有當地戶籍并在當地報名參加高考,具體條件以當年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為準。
第十一條 學校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報考我校的考生須達到思想政治道德標準以上。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將按照有關錄取要求對其身體健康和專業技能進行復試。對不符合錄取要求或作弊者,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其學籍。
第四章 招生原則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各省相關政策確定轉學比例,平行志愿填報批次原則上按招生計劃100%轉學。
第十三條 學校承認考生居住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有關加分政策,以加分分數作為分配專業的錄取分數線。
第十四條 普通專業錄取原則
1.實行平行志愿申報的批次,在各省招生考試機構的申報范圍內網校頭條,按申報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按照專業偏好和招生計劃錄取(所有調整專業的考生優先于有專業偏好的考生),專業偏好之間不存在分數差異。若考生申報的專業偏好均未被錄取,愿意調整專業的考生將按申報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調整至空缺專業。在學院和專業組內填報志愿的考生只能在同一學院和專業組內進行調整。
2.對實行非平行志愿填報的批次,對排序在招生計劃號范圍內的考生,優先按上述“實行平行志愿填報批次”原則分配錄取,對不符合錄取要求的考生,予以拒絕,再按上述原則按空缺計劃依次錄取,直至該批次錄取完畢。
3.內蒙古自治區實行“1:1招生計劃,按專業偏好錄取”的錄取規則。
4.考生成績相同,按各省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相同分數排序規則錄取,仍相同者,按綜合素質測評結果錄取。無相同分數排序規則的批次,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本科批次執行。
5. 凡申請專業不能全部滿足、拒絕調整專業或專業錄取條件不滿足者,將不予錄取。
6.已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專業選修科目要求和錄取規則按照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方案和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原則
考生學業成績及專業統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份本科藝術類專業錄取分數線,藝術類專業備案方式及比例按各省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原則執行,其他要求以我校當年公布的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為準。
我校將按照省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備案規則福州大學錄取分數線,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偏好不設分數差,所有專業調整考生的排序均低于專業偏好考生。備案分數相同的考生,按照省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相同分數排序規則進行排序錄取,仍相同的,依據綜合素質測評結果錄取。在考生未被所報專業錄取的情況下,愿意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將按照備案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轉入空缺專業。
第十六條 專科生錄取按照我校今年專科生招生簡章執行。國家專科、地方專科、內陸新疆高中班、內陸西藏高中班、民族預科班、南疆專科錄取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考試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照《普通專業錄取原則》執行。
第五章 學籍管理
第十七條 建筑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專業修業年限為五年,其他專業修業年限為四年。按照《福州大學學生管理條例》等文件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培養計劃、達到畢業要求的,由福州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由福州大學頒發學士學位。
第十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閩臺高校聯合培養項目專業、定向生入學后不得轉專業;福州、廈門、泉州分地區招生專業錄取的學生入學后只能在各自地區招生專業范圍內申請轉專業;資源勘探工程、礦業工程、礦物加工工程專業錄取的學生只能在三個專業范圍內申請轉專業;普通專業與藝術類專業不得申請互轉專業,美術、設計類專業不得申請與音樂類專業互轉專業;具體實施細則按照學校轉專業相關文件執行。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 本科生學費標準:
1、普通專業:5460元/生/學年(軟件工程專業:三、四年級13000元/生/學年);
2、音樂專業:8900元/生/學年;美術專業:9360元/生/學年;
3.閩臺高校聯合培養人才:1.5萬元/生·學年;
4.梅努斯國際工程學院中外合作辦學項目:6萬元人民幣/生·學年。
第二十條 學校住宿費(含空調)標準:
1、旗山校區:1300元/生/學年(四人間)或1020元/生/學年(六人間);
2、銅盤校區:1300元/生/學年(四人間)或990元/生/學年(六人間);
3、集美校區:1300元/生/學年(四人間)或1070元/生/學年(六人間);
4、錦江校區:1300元/生/學年(四人間)。
第二十一條 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變動,按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最終核準發布的收費標準執行。退費辦法按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閩嘉[2005]435號)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執行。
第七章 獎學金制度
第二十二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堅持“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的原則,建立了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儉學、學費減免、新生綠色通道、孤兒全額資助計劃、臨時困難補助、社會獎助學金等完備的學生獎助學制度。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變動,按當年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相應政策執行。我校未委托、授權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代為辦理招生招生相關工作,不舉辦任何形式的營利性培訓活動。對任何以我校名義進行違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我校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