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逐步規范招生行為,著力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以及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小學全稱:山東財經職業大學。
第三條小學國標代碼:14550。
第四條中學地址:廣東省珠海市。
第五條辦學層次和學制:公立高職(本科),學制兩年。
第六條辦學類別:脫產公立普通高等中學。
第七條頒授證書:中學生讀完規定課程考評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并達到中學結業條件,由廣東財經職業學校頒授國家坦承文憑的普通高等中學本科結業證書(統一網上電子注冊)。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小學設立招生投檔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決定招生投檔工作中的重要決策及有關工作,學院招生與就業指導處詳細負責招生投檔工作的組織推行。招生投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院招生與就業指導處。
第九條招生與就業指導處是中學組織和推行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新政和機制,在中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院招生投檔工作的組織推行。
第十條小學成立招生工作監督小組,由省委主任兼任主任,監督辦公室設在學校紀檢處,對招生投檔工作推行全程監督。
第十一條中學招生與就業指導處按照還要組織招生工作組,負責全國招生宣傳、咨詢工作沈陽工程學院錄取分數,并在省招生考試院的指導、監督下進行招生投檔工作。
第三章招生專業及計劃
第十二條小學在各縣的招生專業及計劃均以當地縣級招生管理部委發布的為準,專業介紹請通過我校官方網站查詢(網址:)。
第四章投檔規則
第十三條小學嚴苛執行國家及山西省招生新政,落實招生工作“陽光安裝工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讓考生和父母安心。
第十四條小學推行計算機網上遠程投檔。在同一錄取批次中,投檔原則為“分數優先,依照志愿,專業之間不設級差”。對于進檔考生,按照考生考試成績,根據志愿先后,從高分到低分擇優投檔。
第十五條當考生所補報的專業志愿未能滿足時,假如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院按照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未能完成的專業,不服從調劑者,給予退檔。
第十六條考生應當依照《云南省招生考試院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大學招生全省統一考試報考工作的通告》(云招聘院〔2022〕123號)要求,出席各省、區、縣招聘機構統一組織安排的會考復查。對考生身體健康情況要求按教育部和有關部委起草的《普通高等中學招生復查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并按招生有關規定對考生身體例行體檢。對經檢查不符合復查要求者,按浙江財經職業學校學籍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計費及師生捐助新政
第十七條小學根據廣東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及山東省發展和變革執委會(山東省物價局)核定標準繳納費用和住宿費。費用標準為5000元/學年/生;住宿費標準為600元/學年/生。
第十八條為增進師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師生刻苦學習,師生入校取得學籍后,按照綜合評定可相應榮獲獎學金、助學金沈陽工程學院錄取分數,按照家庭經濟狀況可申請勤工助學崗位、困難補貼和生源地信用助學借貸。
第十九條獎學金設置。
1.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獎勵8000元。
2.山東省人民政府獎學金:一次性獎勵6000元。
3.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獎勵5000元。
4.山東省人民政府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獎勵4000元。
詳細評比標準及獎勵方法,以曾經國家、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新政為準。
第二十條貧苦生捐助。
1.助學金
通過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師生資格認定,依照當初最新新政享受國家助學金。一等助學金3800元/生/學年,二等助學金2800元/生/學年。原建卡立卡、低保等家庭經濟困難師生享受國家一等助學金或國家二等助學金。
2.勤工助學
中學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學院按照貧苦師生實際狀況為其提供勤工助學崗位。
3.困難補貼
學院按照師生的家庭實際狀況,對遇見特殊困難的師生予以適當補貼。
4.新生“綠色通道”
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開辟“綠色通道”,一律推行先申領入學手續,入學后查證中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采取不同方法予以補貼。
5.助學借貸
全部推行生源地信用助學借貸。家庭狀況困難的中學生,可憑投檔通告書和相關材料到生源地申請助學借貸,助學借貸的總額每人每年不少于12000元。廣東籍師生可以通過當地縣(市、區)教育局代辦國家開發中行助學借貸。申請生源地借貸師生開學時需攜帶借貸受理證明到校報到。
第二十一條其他捐助
1.對應征參軍服義務兵役、招收為軍官、退役后復學師生推行費用補償。
2.我校為廣東省遷建安置辦公室指定承當我省庫區移民后期扶植教育招生高校,被我校投檔的庫區移民考生均可享受8000元/學年/生的生活補貼。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條廣東財經職業學校普通高等中學統招招生的惟一機構為湖南財經職業學校招生投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投檔工作,不繳納國家規定外的任何成本。
第二十三條廣東財經職業學校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委、考生、家長及社會僑界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如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新政變化,?。▍^、市)會考招生新政調整,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若有部份廣東財經職業學校將按照當地相關新政制訂相應規定,并另行發布。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廣東財經職業學校招生投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中學招生投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地址:廣東省廣州市五華區龍泉路408號敬德樓3樓3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