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名稱:對日和平條約
參與國
1951年9月4日,美國單方面邀請52個國家在舊金山與日本舉行和會。
這是美國扶持日本、攻擊和孤立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在亞洲迅速建立冷戰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日和約的起草被美國壟斷,幾乎完全基于二戰后美國對日國際政策。
舊金山和會是根據許多國家的安排和角色期望而制定的。
曾參加對日作戰的印度、緬甸拒絕參加舊金山會議,9月8日,與會49個國家的代表一致拒絕參加對日作戰。
條約簽署了,但蘇聯、波蘭和捷克斯洛伐克拒絕簽署。
中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抗擊日本軍國主義侵略的主力軍,也是在抗擊日本侵略中付出最大犧牲的國家。
9月18日,中國國務院總理周恩來代表中國政府發表聲明,嚴正指出:
舊金山和會是一場一邊倒的會議。中國拒絕接受和約的合法性。與此同時,朝鮮、蒙古和越南人民
民主共和國等國家也發表聲明,表示不承認《舊金山和約》。
影響
50年過去了,《舊金山和約》這個當時美國冷戰思維催生的“怪胎”仍然在折磨著亞洲。
政治上,東亞地區至今尚未解決的一系列領土爭端,都與《舊金山和約》有關。
例如1943年11月的《開羅宣言》和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都莊嚴宣告,在打敗日本之后,
日本軍國主義滅亡后,朝鮮應當獨立;日本侵略掠奪的中國領土,如臺灣、澎湖列島等,
但《舊金山和約》卻篡改了上述國際法文件的精神,提出“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群島的權利要求”。
當時的美國、日本和臺灣
蔣介石政權為制造“兩個中國”和簽訂“日臺和約”鋪平了道路。
《舊金山和約》進一步擴大了中國大陸與臺灣的分歧。
歷史
國際背景
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條約》的國際背景是冷戰的高峰期。美國及其盟國
代表大陸的中國政府和代表臺灣的“國民政府”均被排除在《舊金山條約》的簽字國之外。
一項旨在解決戰爭遺留問題的國際條約是在沒有戰爭受害者參與的情況下簽署的。
日本來實施“包圍中國”的亞洲戰略,企圖利用日本取代中國成為美國在遠東的基石。
《舊金山條約》只是冰山一角。
包括《美日安保條約》等合同相繼出臺,被美國人稱為“舊金山安保體系”,以幫助美國進一步
他們在亞洲地區建立了霸權體系。
合同簽訂流程
《舊金山對日和約》是1951年9月8日在美國的操縱下一些國家與日本簽訂的單方面和平條約。
《聯合國宣言》、《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和其他有關國際協定均規定,同盟國不得單獨與敵國媾和,對日和約須先經中國和日本同意。
蘇聯、美國和英國外長舉行會晤,準備并簽署了基于大國共識原則的對日全面和平條約。然而,美國違背了諾言,違反了
日本政府為了維護同盟國的正當利益,違背日本人民的意愿,簽訂了《日美條約》。
日美和會于舊金山召開,與日本單獨締結和平條約。1951年9月8日,美、英、法等48個國家簽署了《日美和約》。
由協約國和日本在舊金山會議上簽署。主要內容:協約國承認日本對其領土及領海擁有充分主權。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日本放棄對臺灣和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日本同意割讓琉球群島和小笠原
這些島嶼被置于聯合國的托管之下,美國是唯一的管理當局;日本可以自愿加入集體安全協定;盟國可以
日本與盟國達成協議舊金山和約 全文,同意在日本駐軍;盟國放棄了對日本的賠償要求。
與會的越南、朝鮮、蒙古三國均宣布不承認該條約,周恩來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不承認舊約。
在和平條約簽署的同一天,美日還簽署了《日美安保條約》。
和平條約全文(翻譯:中文)
同盟國與日本決心,今后雙方關系將是主權平等、友好合作的聯盟關系。
為了增進各國的共同福祉網校哪個好,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因此,希望締結一項和平條約,以便解決各國之間發生的一切爭端。
因雙方之間存在的戰爭狀態而產生的尚未解決的問題。
日本表達了其愿望:加入聯合國并在任何情況下遵守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致力于世界人權
實現《宣言》的目的;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條的規定,為日本創造穩定和福祉的條件
《六條》和投降后日本立法的制定;在公私貿易和商業中,國際上公認的公共
這是慣例。
正如上一節所述,盟國對日本的意愿表示歡迎。
因此,同盟國與日本現決定締結本和平條約,為此目的,下列全權代表在此授予全權,
經審議,同意如下條款:
第一章 和平
第1條
(一)日本與各盟國間的戰爭狀態,依照本條約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日本與各盟國締結任何協定之日起停止。
本條約自生效之日起終止。
B. 同盟國承認日本人民對日本及其領海的完全主權。
第二章 領土
第二條
答:日本承認韓國獨立,放棄在韓國的一切權益,包括濟州島、巨文島、郁陵島等。
根據和要求。
B.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要求和主張。
C.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和薩哈林島部分地區及其所吞并土地的主權要求,這些要求是日本于1905年9月5日根據樸茨茅斯條約取得的。
與鄰近島嶼有關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索賠。
D.日本放棄一切與國聯托管制度有關的權利、要求和債權,接受1947年4月2日國聯托管。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為將托管制度延伸至原日本托管的太平洋島嶼而采取的措施。
E. 日本放棄對南極地區任何部分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的一切主張,無論其是否源于
(a)通過該國國民的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的金錢數額。
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和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要求和主張。
第三條
日本響應美國向聯合國提出的吞并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寡婦巖和
該島南面的南部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和琉球群島)以及沖之鳥島、南鳥島被置于聯合國的托管之下。
任何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的體系的提議都會被接受。
在采取此類積極措施之前,美國有權行使一切行政、
立法權和司法權。
第四條
一、第二條所稱地區內日本及其國民的財產以及該地區現時的行政當局及居民(包括法人)
包括債務的解決,以及這些當局和居民在日本的財產以及這些當局和居民對日本的義務
該國國民的財產安全問題舊金山和約 全文,包括債務解決,應根據日本和該等政府間達成的特別安排予以解決。
第二條所稱地區內的國民的財產,如尚未歸還,應由其原籍國的行政當局歸還(本條約中稱為“國民”)。
“民事人”包括法人。
本款應遵守本條(b)款的規定。
(b) 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對日本及其國民在第2條和第3條所述任何地區內的財產進行的任何處置,或
按照美國軍政府的指示處置該財產是有效的。
(丙)日本擁有的、連接日本與根據本條約脫離日本統治的領土的海底電纜應平等分割。
日本保留日本國內一半的終端及相關電纜,脫離領土的一方保留剩余一半的電纜及其相關終端。
設備。
第三章 安全
第五
A.日本接受《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所規定的義務,特別是以下義務:(a)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
(b) 在國際關系中不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不采取任何
任何其他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手段;
它們應盡力協助聯合國根據憲章采取一切行動,并應在聯合國對任何國家采取預防或執行行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