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金”、“暫列金”、“預留金”工程保留金一般分幾次支付,是常在建設安裝工程施工類協議質保條款中出現的字詞。雖然,保標投標小編在日常工作中發覺,有的協議中使用的是“保留金”,另外有些協議使用的是“暫列金”,也有的協議使用的是“預留金”,也就是存在著抒發不一的“混用”情況,標準雖然并不太統一。這么上述三個字詞的涵義是否相似呢,究竟是否還能混用呢?現在就跟保標投標小編一起前來瞧瞧。
保留金是為了確保在施工階段,或在缺陷責聘期間,因為承包商無法履行協議義務,由房東(或安裝工程師)指定別人完成應由承包商承當的工作所發生的成本。FIDIC協議條件規定,保留金的款額為協議單價的5%,從第一次付款證書開始,按每期支付安裝工程款的10%扣押,直至累計扣押達到協議金額的5%為止。
保留金的收取通常分兩次進行。當頒授整個安裝工程的移送證書時,將一半保留金返還給承包商;當安裝工程的缺陷責任屆滿時,另一半保留金將由安裝工程師出具證書付給承包商。
安裝工程報量中“暫列金”和“預留金”有哪些差別?
位居總額
定義:投標人在安裝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協議對價中的一筆貨款。適于施工協議簽署時仍未確定或則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或許發生的安裝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誘因出現時的安裝工程對價調整以及發生的賠償、現場護照確認等的成本。
“暫列總額”是對“03規范”中“預留金”的改名,包括以下含意:
1、暫列總額的性質:包括在協議價之內,但并不直接屬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分包人暫定并把握使用的一筆貨款。
2、暫列總額的用途:由分包人適于在施工協議合同簽署時,未能確定或則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以及施工過程中協議約定的各類安裝工程對價調整誘因出現時的安裝工程對價調整以及賠償、現場護照確認的成本。
3、與“03規范”簡單定義為“招標人為或許發生的安裝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總額”相比工程保留金一般分幾次支付,“08規范”的定義更全面、更實際、更具操作性。同時,該定義也與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建設部等九部門第56號令公布的施工協議通用條款中的定義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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