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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2023年暑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簡章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833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廣州新港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152號;郵編:
南海校區南區:佛山市南海軟件科技園萬金路;郵編:
南海校區北:佛山市南海軟件科技園新西大道;郵編:
第六條 受教育程度:高職(專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督導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發給《廣東輕工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中途退學的學生,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建立由校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師生、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章制度、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題設置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為大專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和相關要求按照生源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大數據與財務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食品檢驗與檢測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廣告藝術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中外合作辦學,具體培養模式及收費標準詳見學校招生網。
第十七條 學校商務英語、軟件技術專業分別與華南師范大學英語(職業師范學院)、網絡工程(職業師范學院)專業聯合開展“三兩階段專升本協同育人項目”;仲愷農業工程學院精細??化工技術專業、化學工程與技術專業聯合開展“三兩階段專升本協同育人項目”;肇慶學院食品智能加工技術專業與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聯合開展“三兩階段專升本協同育人項目”。學校“三兩階段專升本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暑期高考招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學校單獨分院、分專業組招生,單獨組班。 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五年人才培養規劃要求完成三年高職教育,經全部考核合格,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取得學校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書。通過轉學選拔考核的實驗班學生進入相應本科學校試點專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可取得相應本科學校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招生按照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錄取分數線進行。
第二十條 報考我校廣東省招生專業的學生,??須通過高考總成績中所含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所對應的三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科目,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報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填報調整比例。
第二十二條 考生思想政治素質測評、體質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條件的,根據考生成績、專業偏好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普通專業分類別招生時2023年肇慶市工程技術學校錄取分數線,按照各省(區、市)備案規定,在文件發布后實行“專業偏好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專業偏好填寫順序和總成績排序2023年肇慶市工程技術學校錄取分數線,依次從大到小排列錄取。若考生總成績排序相同,優先考慮已修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無名次或名次積分的省(區、市)積分相同處理辦法按照各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廣東省按立案規則劃分藝術統考專業檔案時,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按照考生總成績排序,從高到低依次錄取。考生總成績相同時,按其排名先后順序錄取。考生排名相同時,優先考慮已修讀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外省美術專業統考分檔時,按各省(區、市)備案規則發布檔,在符合專業要求考生的基礎上,以高考文化成績40%、美術統考成績60%計算總成績。對報考人檔按照“專業志愿優先”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美術成績較高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 考生如未被所報專業錄取,則按照考生報考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調入有空缺專業且符合相應專業要求的專業。如考生不同意調入,或同意調入但不符合相應專業要求的專業,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公共教學外語為英語,英語水平不強的考生應謹慎報考。
第二十七條 加分或優惠錄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開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省(市)應當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錄取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廳[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具體要求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對新生體質健康狀況進行重新檢測。
對不適合學習所錄取專業或不適合學習所錄取專業者,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處理,允許轉專業或者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三十一條 凡通過學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考察。學生在注冊、考試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紀律、違規行為,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學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公立普通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的通知》(廣東
按《價格改革規定〔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收費管理規定(2021年修訂)》(粵發改規定〔2021〕10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文科專業學費為5250元/生/學年;理科專業學費為6410元/生/學年;美術專業學費為10000元/生/學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大數據與財務管理(中外合作辦學)、食品檢驗與檢測技術(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為18000元/生/學年,廣告藝術設計(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為29800元/生/學年。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