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教育法)于5月1日起即將實施。這是該法自1996年頒行實施以來的首次整修。此次修訂有什么值得關注之處?將給教育機制帶給什么重要變化?人民網“強觀察”欄目專訪了多位學者。
“職普同重”意味著同等注重、同等投入、同等保障
常年以來,職業教育不被多數公眾認可,究其成因主要是高中結業后讀中等職業中學升入專科比列不高的現象比較普遍,加之職業高校結業生在考公、事業單位招考、考研時常常容易遭受文憑仇視。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以法律方式確定了職業教育是與普通教育具備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類別。明晰了職業學院師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等方面與同層次普通中學師生享有平等機會。
美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覺得,從國家立法層面指出職業教育和普通教育并重,有助于破解社會上對職業教育的成見。
“職業培養逐步與就業相銜接。”中國社會科大學藥學研究所社會法室副教授王天玉表示,新職業教育法第五十三條明晰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置阻礙職業學院結業生平等就業、公平競爭的報名、錄用、聘用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選聘、招聘技術技能崗位人員時,必須明晰技術技能要求,將技術技能水平作為聘用、聘用的重要條件。
“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地位同等重要,意味著要同等注重、同等投入、同等保障。”北京師范學院國家職業教育研究院院士和震表示,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將學校師生在升學、就業、職業發展上的平等權力,從新政層面上升到了法律層面。詳細到施行細節,他建議首先要加大投入,從國際上看,成功的職業教育辦學費用是普通教育的三倍,我們國家應當急劇減少職業學院的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再者要建立和加強職業教育所須要的服務保障體制機制。另外要推進產教融合,增加產學研合作德育的水平和品質,增強職教與先進產業、先進技術的密切對接,推動職業教育數字化、智能化發展。
“協調發展”不是取消中學結業后普職分流
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將原法中的“國家按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推行以中學后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改為“在義務教育后的不同階段因地制宜、統籌推動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協調發展”。
從“教育分流”到“協調發展”是否意味著取消小學結業后普職分流?
在明年4月27日舉行的教育部新聞公布會上,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主任陳子季表示:“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發布之后,有媒體和學者把‘普職協調發展’解讀為‘取消小學后的普職分流’,這顯然是一個誤解,誤會。”他指出,義務教育后推行“普職協調發展”,絕對不是取消中等職業教育,而是要轉變發展中等職業教育的思路,實現中等職業教育辦學的基礎性轉向,重點是要置于提高中等職業教育自身品質,擴寬中等職業教育中學生成長成才的通道。
儲朝暉表示,依照教育部發布的數據,2021年,我國的普職分流比列為6.5:3.5,各縣普職分流比列各異。“從招生環境看,我們應當存在分流。”但對于普職分流的比列,相關立法并未給出剛性要求。例如,南京等工業發展比較領先的省市,職業教育的產教融合狀況較差。但對于上海那樣的一線城市,普職分流比差距相對較大。今年,上海普通中學投檔率約為69%,職業學院投檔率僅為31%。普職比列詳細是多少,要視各地學位和曾經報名中學生數量而定。
“新增三章”建立建立職業教育的保障機制
相比修訂前的職業教育法,這次修訂提高了三個章節,分別是第四章職業學院和職業輪訓機構、第五章職業教育的班主任與受教育者和第七章法律責任。這種變化展現了如何的發展觀念和體制創新呢?
“圍繞與職業教育相關的主體,明晰了職業學院、培訓機構、教師、受教育者的權力和義務職本和普本有什么區別,那么做既有促使職業教育法的落地施行,也能減少職業教育領域的法制化水平,這不只是是國家層面的自上而下,還有自下而上的基于受教育者維護自身權力的途徑。”在王天玉看來,學院還要按照規定履行相應的教育職責,班主任還要具有相應的教學資格和技能,企業單位則須要保障公正就業和職業技能銜接,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還要受法律保護。
儲朝暉覺得,這次職業教育法修訂降低的三章,讓法律更具備可操作性職本和普本有什么區別,但即便有了相關法律,也還須要通過行動推動職業教育的發展。
之外,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第四十三條明晰職業中學、職業輪訓機構應該推行建立教育品質評價機制,吸納行業組織、企業等參與評價,并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教育督察和社會監督。
“通過推行職業教育第三方評價體系來規范第三方評價步驟,對于推動職業教育產教融合和品質提高具備十分重要的價值與意義。”儲朝暉說。
“除了做好職業中學教育建設以外,需要做好職后的技能女工職業培養,支持職業工作者有更好的職業繼續教育的通道。”和震表示,工作與學習交互進行、擴大學徒制、開展技能競賽,這種方法都能讓更多的人才成為高技能匠人,適應我們國家從制造業大國變革向智能制造、創新型大國的發展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