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高考招生指南,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南京大學是教育部直屬全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全國重點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學校有四個校區:鼓樓校區(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漢口路22號)、仙林校區(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仙林大道163號)、蘇州校區(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太湖大道1520號)、浦口校區(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學府路8號)。
第三條 南京大學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學籍,符合畢業條件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學生,頒發南京大學本科畢業證和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行“陽光工程”,堅持“公平公正、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選拔、錄取符合學校人才培養要求的優秀學生。
第五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門、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以及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六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確定本科招生總體目標、審議本科招生總體方案、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項、指導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規章、編制招生計劃、決定選拔方案、確定錄取標準、審核錄取結果等本科招生工作具體事宜。
第八條 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南京大學2023年繼續實行專業與學科(以下統稱“專業”)相結合的招生模式,計劃面向全國招收全日制本科生3930名。學校將根據學校發展需要不斷優化專業類別設置。2023年招生專業及分流方向以學校公布的《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專業(類別)目錄(2023年)》為準。
第十條 南京大學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按照公平、科學、穩定、靈活的原則確定省內招生計劃,經教育部批準后由省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學校每年預留本年度招生總計劃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生源不平衡問題。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嚴格規定、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一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行“學校負責、省招生辦公室負責”的原則,由教育部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南京大學按文、理、工科專業招生。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按照當地招生主管部門的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南京大學根據各省(區、市)招生計劃和考生報名情況,確定轉學比例或轉學分數線。按批次平行志愿報名的轉學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按批次順序志愿報名的轉學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優先錄取原則,按所在地教育招生考試中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南京大學轉學時認可教育部規定的國家政策加分(原則上不超過20分);同一考生有多項政策加分的,僅按最高一項執行。所有高考加分不適用于強基計劃、高水平文藝院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無省級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五條 南京大學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專業,根據學生實際高考成績(不含政策加分網校哪個好,下同)高考招生指南,不設專業差異。實際考試成績相同的,按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排名排序。未提供排名的,按數學、語文、外語成績順序比較。
第十六條 南京大學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招生志愿者進行征集,征集志愿者仍不足的,學校將剩余招生計劃分配至生源質量較好的其他省份。
第十七條 南京大學戲劇影視文學專業為藝術類專業,申請者高考成績須達到本省同類專業(或優先專業)首批錄取分數線以上(合并本科招生批次的省份另行規定相應分數線)。學校根據招生計劃和考生實際高考成績,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相應批次規定錄取。錄取后考生不得轉專業。
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理論專業在部分省份安排提前錄取,錄取后考生不得轉專業。
南京大學與芬蘭赫爾辛基大學聯合創辦南京赫爾辛基大氣與地球系統科學學院(以下簡稱“南京赫爾辛基學院”)。南京赫爾辛基學院開設大氣科學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對符合學位要求的學生授予兩校學士學位。入學后不得轉出專業。
第十八條 南京大學招收民族班、民族班、大陸新疆高中班、大陸西藏班以及聯合招生華僑和港澳臺學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南京大學強基計劃、激勵計劃(高校專項)、外語保送生、江蘇省綜合評定、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港澳臺保送生、第二學士學位項目招生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和相應類別招生簡章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南京大學對考生身體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格檢查指南》及其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除外語專業外,南京大學其他專業的學生均須通過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英語課程和學位英語考試,非英語專業考生請謹慎報考。
第二十一條 南京大學的智能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智能軟件)、集成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數字經濟、南京理工大學大氣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可以在南京、蘇州學習。
第二十二條 南京大學按照國家和江蘇省有關規定和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南京理工大學大氣科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實行學年制學費,標準為每生·學年7.5萬元人民幣。其他專業實行學分收費政策。新生入學時按其專業學年收費標準預交學費,為每生·學年5200-7480元人民幣;分流后按入學專業對應的學分制學費標準收取,學費按學年結算。其中,軟件工程、軟件工程(智能軟件)專業第三、四學年的學費為每生·學年1.6萬元人民幣。南京大學住宿費標準為每生·學年1200-1500元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南京大學通過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免收學雜費、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入學綠色通道等方式幫助學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四條 南京大學對新生入學資格和體檢情況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組對進入高水平藝術院團、高水平運動隊的新生進行專業復測和復考。
第二十五條 南京大學本科招生計劃、招生政策、收費標準、錄取原則、錄取結果等均可在南京大學本科招生網查詢。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發布后,教育部及有關省份如調整高考錄取政策,南京大學將作出相應調整并另行公告。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南京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準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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