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學生成績管理是一項極其重要的基礎教學管理工作,為促進該項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現代化,保證成績管理工作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成績是學生在校學習水平的體現,是學校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客觀考核、記錄、評價與分析是學校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教師、學院等開設課程的單位、教務處、檔案管理部門共同承擔成績管理的責任。相關責任人必須以嚴肅的態度,在成績評定、記錄、記載、保存等各個環節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對在校學生成績實行計算機網絡信息管理。教師通過教學系統錄入學生成績;學生和教學管理人員按相應方式和權限通過教學系統查詢成績;教務處按照學校規定負責成績數據的處理和維護,并配合相關部門確保系統軟件運行和數據安全。
第二章 成果評估
第四條 學生課程成績的獲取以學生個人選課資料為準,無特殊原因并經選課部門批準,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學生選課時確定的成績記錄中的課程教學信息。
第五條 課程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五級制(優秀、良好、及格、及格、不及格)和兩級制(及格、不及格)。
其中“優秀、良好、及格、及格、不及格”五級計分制對應國外學校評分辦法中的“A、B、C、D、F”;“及格、不及格”兩級計分制對應國外學校評分辦法中的“C、F”。
考試課程應采用百分制評分,數值四舍五入取整數,不保留小數;考試課程可根據教學特點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評分,原則上不得采用兩級制。如教師確需采用兩級制評分,須經課程所在單位書面申請,經教務處批準,報教務處備案。
第六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核兩種形式。
每門課程的考核方式及各考核環節(例行、期中、實驗、期末等)占總考核分數的比例應在課程大綱和教學計劃中明確規定并嚴格執行,未經教務處批準不得擅自更改。
考試課程成績評定一般以該課程期末成績為準,原則上期末成績占總成績的比例不低于70%(占總學時30%以上的課程,期末考試成績應不低于總成績的60%)。對進行考試方式改革的課程,可不受上述要求限制,但須提出書面申請,經課程所在單位和教務處批準后方可實施。
教師評定考試課程成績時,若學生期末考試成績低于50分(不含50分),其總成績不予評定為及格,并以考試成績記錄其課程成績。
考試課程單項考核成績占課程總成績的比例不得超過60%。未經課程單位同意,考試課程不得以集中考試的形式考核學生總體成績。
學生的平時成績可根據其平時聽課、課外作業、練習課、課堂討論、平時考試成績等進行綜合評定。教師應在《平時成績記錄表》上注明平時成績的評分依據(包括分數增減標準),平時成績應有合理、切合實際的區分。
教師在計算課程總成績時,如有課內實驗,應將實驗成績計入總成績,并在《一般成績記錄表》中注明計算比例。
第七條 課程考核前,任課教師應當對本班學生進行考核資格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資格:
(1)對于任何一門設有作業的課程,學生未提交的作業量達到規定作業總量的三分之一;
(2)任何一門有實驗的課程實驗考核不合格;
(3)缺課時間累計達到課程授課時數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
第八條 學校對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學生的100分課程成績實行折算政策,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任課教師在授課、考核、評定、成績提交時,一律視為普通學生。
第九條 任課教師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和教學大綱、教學計劃確定的構成比例計算學生的課程總成績,不得以加減常規成績的方式隨意調整或改變總成績。評定學生成績時,必須有客觀依據,實事求是,不得徇私舞弊,嚴禁主觀捏造。在批改試卷、評分、記錄成績過程中,必須認真細致網校哪個好,防止出現成績錯誤或成績遺漏的情況。
第十條 非直接責任人員不得私自查閱、更改學生成績、試卷。學生成績登記表、試卷等教學資料屬于保密資料,學生及無關教職員工不得參與上述資料的審閱、登記、傳輸和保存。
第三章 成績登記、提交和修改
第十一條 教師在記錄和提交成績時,對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應在“成績分值”欄中標注“取消考試資格”,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不及格);對獲準緩考的學生,應在“成績分值”欄中標注“緩考”字樣,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教務處將根據“成績分值”欄標注的信息組織學生辦理“緩考”手續;對無故缺席課程考試(包括補考、緩考)的學生,應在“成績分值”欄中標注“缺席”字樣,課程成績記為零分;對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的學生,應在“成績分值”欄中標注“違反紀律”或“作弊”字樣,課程成績記為零分。
第十二條 教師登錄補考成績時,應當按照筆試試卷成績提交,學校教務管理系統按規定統一折算;登錄緩考成績時,應當按照綜合評價成績提交。
第十三條 課程任課教師錄入學生成績后,應當認真核對,確認無誤后及時在線提交。成績提交后應當立即打印學生成績單,并簽字確認后報送所在單位教務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教師一般應在考核結束后三天內登錄學校教務管理系統提交學生課程成績。錄入的成績應與原始憑證(如學生??試卷、定期成績記錄等)相一致,并將原始憑證交至課程單位存檔。各課程單位教務管理部門應及時檢查、督促教師提交成績。
第十五條 教師因教學安排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成績錄入、提交的,須提前向課程開設單位教務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延期錄入申請,說明原因及計劃完成錄入時間,經課程開設單位分管教學領導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
若任課教師未按時登錄并提交成績,導致學生不能按時參加補考、緩考或其他后續教學活動,學校將追究任課教師的責任。
第十六條 課程班級學生成績在線提交后,任課教師將無法再進行更改。如因輸入錯誤、試卷評分錯誤、試卷評分錯誤等原因需要更改成績,任課教師須登錄教務系統“成績修改管理”模塊,在線提交修改申請,經課程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經批準后成績更改生效。成績更改生效后,任課教師須打印成績更正表連同學生成績單一并報送課程單位教務管理部門。任課教師有責任及時將成績更改結果通知學生。
辦理成績變更必須嚴肅負責,對教師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造成成績大量錯誤,或以偽造材料的方式申請成績變更的,一經發現,將按照《江蘇科技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第四章 成績發布與查詢
第十七條 任課教師在線提交課程教學班級成績是向相關學生公布有效成績江蘇科技大學教務處,學生可以登錄學校教務系統查詢。
第十八條 學生通過補考、重修等方式取得同一門課程(課程號相同)的多張成績記錄的,學校將認定該課程的最高成績。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通過學業管理系統及時了解自己所修課程的成績和個人學業完成情況。
第二十條 各學院教學管理人員可以通過教務系統隨時了解學生的學業成績。
第五章 成績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已公布的課程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在下學期開學后一周內以書面形式向授課單位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授課單位負責核實結果并及時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及學生本人。學生不得翻看試卷或其他原始考核資料。
第六章:GPA計算方法
第二十二條 為了更加客觀地反映學生學習的整體狀況,我校對學生的學業成績實行績點制,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 課程成績和 GPA
課程成績及GPA計算方法如下:
(1)百分比得分:J = (F/10) - 5
其中:J為課程學分,J小于1時,計為0。
F 是課程成績。
(2)五級計分體系:
等級 優秀 平均 通過 不通過
平均績點 4.5 3.5 2.5 1.5 0
(3)兩級計分制度:
等級 通過 失敗
平均績點 2.50
2. 等級分
學分是指一門課程的學分乘以學習該課程所取得的績點,即:
學分和GPA = 課程學分×GPA
3. 平均績點
平均績點的計算公式為:
平均績點=(所有修讀課程績點總和)/(所有修讀課程學分總和)
=Σ 學分/Σ 學分
若以一個學期、一個學年或整個在校學習期間為限,則所有課程的總平均績點和所有課程的總學分可分為學期平均績點、學年平均績點和總平均績點。平均績點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后兩位。
第七章 等級數據的歸檔、存檔和保管
第二十三條 各課程開設單位和其他提供學生成績來源的部門應自行編制并保存每學期所開設課程學生的原始成績單,保存期限為學生畢業后兩年。
第二十四條 各學院每年應按學校檔案館的要求,對離校學生(包括畢業、結業、退學、開除學籍、轉學、死亡等)的《學生年度成績表》和《學生年度成績明細表》進行立卷歸檔,并轉入學校檔案館永久保存。對從其他學校轉學的學生,其《學生年度成績明細表》應附上原學校出具的學業成績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離校學生成績電子數據由教務處妥善備份并長期留存,以備查閱。離校學生成績交檔案館立案后,其在校期間的一切學業記錄均以檔案館永久保存的書面成績為準。
第二十六條 教務處負責學生成績電子數據的維護和保管;各課程開設單位和其他提供學生成績的部門負責學生書面成績原件的維護和保管;檔案室負責往年學生成績的歸檔保管。各部門應為成績管理提供必要的場地、物質保障和保障條件,并指定專(兼)職負責人,根據不同工作環節的特點,明確崗位職責。
第二十七條 未經正式批準程序,任何人不得更改已備案的學生成績;不得通過非法技術手段攻擊教務管理系統數據庫、惡意破壞、篡改學生成績電子數據。違反者,將受到學校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國家公安機關查處。
第八章 學業成績證明的發放
第二十八條 教務處負責向國內外社會組織提供學生學業成績證明。
第二十九條 在校學生的學業成績單須經所在學院出具,經經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學院教務處專用章”,經教務處審核并加蓋“江蘇科技大學教務處教務處專用章”。
第三十條 學生辦理離校手續時,學院為其出具學業成績證明,經主管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學院教務處專用章”,經教務處審核并加蓋“江蘇科技大學教務處專用章”后,報送學生管理部門,納入學生個人檔案材料。
第三十一條 學生離校后如需出具成績單,但其學業記錄尚未轉入檔案的,應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由教務處通知學生所在學院,學院出具成績單,經辦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學院教務處專用章”,教務處審核后加蓋“江蘇科技大學教務處專用章”。
第三十二條 學生離校后需要出具成績單,且其學業記錄已轉入檔案館的江蘇科技大學教務處,應當向檔案館提出申請,檔案館出具成績單,由經辦人員簽字確認,加蓋院系印章。
第三十三條 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單,并應當將補考、重修課程、緩考等成績標注在成績單上。學生成績單是記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課程考核結果和所獲學分的唯一憑證,也是判定學生能否畢業、取得學位的主要依據。任何個人不得篡改、偽造學生成績單。一經發現,將按照《江蘇科技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辦法》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年級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類表格式均由教務處統一設計、制定,不符合統一標準的表格式無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原《江蘇科技大學學生成績管理規定》(蘇科大校教[2006]168號)同時廢止。
關于印發《江蘇科技大學學生成績管理細則》的通知(蘇科大發[2018]111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