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2024年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公立學校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順利推進《昆山市新公民子女公立學校積分入學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積分入學辦法》),根據《積分入學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工作領導小組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協調各區、鎮、有關部門開展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工作。各區、鎮負責本轄區內的具體工作,各有關部門按規定履行職責。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負責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日常工作;各區、鎮成立相應的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入學工作,并在便民服務中心設立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窗口,負責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政策咨詢解讀、網上信息核查、現場材料初審等工作。
第三條 積分錄取辦法所稱昆山新市民子女,是指非昆山市戶籍居民子女,其配偶(含其他法定監護人,下同)至少一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達到入學年齡的子女:
(一)2024年4月30日前持有本市住宅房地產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下同);
(二)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有合法、穩定的工作;
(三)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有合法、穩定的住所。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視為在該城市居住滿一年:
(一)申請時,申請人已在本市公安部門登記居住一年以上;
(2)申請人在本市公安部門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時正在繳納社會保險,且近18個月內累計繳納社會保險12個月。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就可以認為擁有合法、穩定的工作:
(一)具有本市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證明,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昆明市持有法人登記證書1年以上(2023年4月30日前)或持有工商營業執照1年以上(2023年4月30日前)且仍在營業。
合法穩定住所,是指與戶口登記信息相符的住宅租賃房屋。
第四條 積分錄取辦法所稱積分錄取,是指按照當年公立學校起始年級空缺學位數,按照積分排序安排新生隨遷子女入讀公立學校的管理辦法。
第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實行積分錄取制度。一年級是指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非一年級不實行積分錄取制度。
第六條 積分錄取實行個人自愿網上申請制度。
第七條 新市民積分包括財產年齡、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或受教育程度、參保年限、先進典型、遵守法律法規等五項指標,總積分為各指標得分之和。
對先進典型、守法指標采用獎金法進行評分。
關于2024年的房產年齡點、學區認證和截止日期:
對4月30日前已取得住宅房產證的,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公立學校積分制入學指標及計分辦法》執行。
4月30日前未取得住宅類不動產證的,5月31日前取得住宅類不動產證的,可計入積分網校頭條,共計40分。5月31日至6月6日,各區鎮積分錄取受理窗口受理住宅類不動產證積分登記及學區變更工作。
第八條 新生子女入學政策、程序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學區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當年招生學校、學區應當于4月10日前公布;招生學校可錄取人數應當于7月12日前公布;各區鎮報名積分排名和各學校二次報名可錄取人數應當于7月19日前公布;各階段錄取名單應當于7月27日前公布。以上信息應當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
第九條 昆山市榮譽市民“瓊花獎”和昆山之友“雙蓮獎”獲得者、駐昆現役軍人、當年在職復轉干部、外國專家、在昆工作生活的港澳臺僑、政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緊缺產業人才、優秀高技能人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等不納入積分準入管理。昆山市榮譽市民“瓊花獎”和昆山之友“雙蓮獎”獲得者由市商務局審核;駐昆現役軍人、當年在職復轉干部由市人武部審核;在昆工作生活的外國專家由市科技局審核;在昆山工作或生活的港澳臺華僑,分別由市統戰部(市僑辦)、臺辦審核;政府引進的高層次人才①,由科技發展服務中心受理、市人才辦審核;緊缺行業人才、優秀高技能人才②,由科技發展服務中心受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由各區、鎮審核。相關部門制定認定標準、審核證明材料,匯總后報積分辦。積分辦審核通過后,予以準予入境。超過規定時限的,不予受理。監護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須在有效期內。
第二章 申請受理
第十條 積分錄取實行網上申報,申報時間為當年4月10日至17時。參加積分錄取的新生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登錄昆山市人民政府網站,點擊“招生錄取申報系統”窗口,按照《2024年招生錄取申報手冊(新生)》提示,分區、鎮、學校階段進入系統,準確填寫意向學校及相關信息,并按要求填報相關附件。新生每個子女只能報讀其居住地學區內的一所公立學校。申報信息有效期為當年申報截止日4月30日。
第十一條 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申請由各區、鎮便民服務中心受理。各區、鎮便民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專門窗口,承辦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政策咨詢講解、網上信息核查和材料現場初審。
第十二條 申請人完成網上報名后,應于4月10日至30日17:00時前將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積分入學申請表》和《網上報名信息表》交至所在鎮便民服務中心積分入學窗口。經窗口初審后,退回原件,復印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后與《積分入學申請表》和《網上報名信息表》一并歸檔,實行一人一檔。
窗口初審材料(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包括:
1、戶籍證明文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或者離婚證等)。
2、居住證及相關證明材料(有住宅房地產權屬證書的,無需提供居住證)。
3.住宅房產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提供的住宅房產權屬證明按照每5年確認1個學區學生的原則,租房也一樣,提供無房證明,標準化合同,房東持身份證和住宅房產權屬證明原件或依法委托他人到現場確認)。
4.工作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書(2023年4月30日前),或工商營業執照(2023年4月30日前)且仍在經營中。
5、先進典型(勇于行善、勞動模范、道德模范、我們身邊的好人等)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6.專業技術職稱、學位證書、專業資格證書或者專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審批材料及證明。
7. 孩子出生的醫學證明(小學)。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一經查實昆山教育信息網,取消其入學資格,納入信用管理體系。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積分制入學。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文書審查
第十四條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計劃內容及積分辦法》制定材料審核、積分細則并向社會公布,公布咨詢辦法,負責對相關積分內容進行咨詢和澄清,對申請積分入學的新市民進行審核、積分實施,各部門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公安部門負責核實戶籍信息;公安部門、法院負責核實遵守法律法規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核實專業技術職稱級別(專業資格)和在昆明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由醫保部門核實);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核實住宅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信息;公安部門、總工會、文明辦負責核實先進典型;教育部門負責核實受教育程度。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人員進行審核評分,并于5月31日前完成審核評分工作。
第十六條 6月1日至6月14日17:00為考生成績核查階段。在此期間,考生可登錄招生報名系統查詢個人成績,如對個人成績有異議昆山教育信息網,可持身份證到報名點積分錄取窗口提出成績復核申請,窗口工作人員將及時聯系相關部門核實并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七條 各區、鎮根據考生成績排序,于7月19日前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網站上公布考生成績排序及各學校可增補的學位數額。
第十八條 新入戶子女按各區鎮分數排序達到區鎮錄取線,但因學額有限不能入讀所報學校的,家長須于7月20日至22日期間登錄招生系統,按照區鎮公布的二次報名學位數進行二次填報,系統將按照家長意愿自動錄取,區鎮不統籌協調。各區鎮根據轄區內公立學校招生學位數、申請人分數排序、二次報名志愿等情況,公布各學段積分錄取名單。公布積分錄取名單時,分數相同,因學額有限不能同時納入錄取名單的,先比較申請人投保年限分數,優先考慮;若再次相同,則依次比較申請人的學業年限、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或學歷分數,優先考慮分數較高的申請人。當年各學習階段積分錄取名單將于7月27日前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網站公布。
第十九條 各區、鎮便民服務中心應于7月底前將積分制錄取學生的考核信息發放至各公立學校。
第二十條 獲得積分錄取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在錄取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持相關材料原件到學校進行現場核查,核實無誤后,辦理錄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申請者辦理錄取手續時,各招生學校需審核并接受以下必備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1.監護人身份證。
2.戶口簿。
3.居住證、住宅房地產權證或者住房租賃合同。
4. 孩子出生的醫學證明(小學)。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昆山市新市民子女積分入學管理制度接受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公眾及新生對有關部門、區、鎮便民服務中心、學校執行積分錄取有關規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教育局和市、區、鎮督查部門反映,受理單位應當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受理單位應當督促相關部門整改,妥善解決問題。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敬業、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監察部門要定期對各職能部門積分錄取工作進行抽查和綜合考核,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市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則自2024年起施行。
筆記:
①本規則所稱高層次人才,是指:“領軍人才”及其團隊核心成員;國家重大人才引進計劃、國家重大人才培養計劃、國家十萬人才計劃、科技部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入選者、江蘇省“雙創人才”、江蘇省“雙創團隊”帶頭人、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第一、第二層次培養對象、蘇州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蘇州市重大創新團隊帶頭人、昆山市雙創人才、昆山市雙創團隊帶頭人;江蘇省創新創業人才獎、蘇州市杰出人才獎、蘇州市杰出人才提名獎、蘇州市科技創新創業市長獎獲得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
江蘇省“雙創團隊”核心成員、江蘇省“雙創博士”、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第三層次培養對象、江蘇省“六大人才高峰”資助對象、江蘇省科技創業者培養項目對象、江蘇省產業教授、江蘇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江蘇省地方人才“三帶”計劃(名家、專家)、蘇州市重大創新團隊核心成員、蘇州市人才計劃(蘇州市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計劃、蘇州市重點行業緊缺人才計劃除外)、蘇州市高技能領軍人才、蘇州市海鷗計劃入選者、昆山市雙創團隊核心成員、昆山市高層次教育人才計劃入選者、昆山市高層次醫療人才計劃入選者、昆山市高層次文化人才計劃入選者、昆山市高層次金融人才計劃入選者、昆山市高層次社會工作人才計劃入選者、昆山市優秀產業人才。
②本規定所稱“緊缺行業人才”是指:蘇州市緊缺行業人才、昆山市緊缺行業人才(入選原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貼的人員);本規定所稱“優秀高技能人才”是指享受昆山市高技能人才津貼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