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組建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簡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 是建設局,是國務院的一個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 制定廉租住房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并監督地方組織實施。 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制定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發展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負責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 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 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制定城鄉規劃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審查、批準和監督負責國務院下達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市體系規劃的編制,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 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制定并公布國家統一的工程建設定額和行業標準,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制定公共工程建設指導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測算的執行情況,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和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與拆遷規章制度及其實施監督。 (六)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行為。 指導全國建設活動,組織實施住房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監督執法,制定勘察、設計、施工、施工監理法律法規并監督指導實施,制定工程行業發展戰略建筑業、建筑業、勘察設計。 、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制定規范建筑市場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組織協調建筑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 (七)研究制定城市建設政策、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青島城鄉建設委員會,擬訂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查世界自然遺產的申請,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審查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遺產的申請,負責歷史文化名勝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文化城(鎮、村)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
(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 制定村莊、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安全與改造,指導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生態環境整治,指導小城鎮建設覆蓋全國重點城鎮。 (九)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擬訂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青島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或者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制定建筑行業、工程技術政策勘察、設計、咨詢行業并指導實施。 (十)負責推進建筑節能和城市減排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筑節能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工程,促進城市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對全國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