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開張、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籌建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則股份有限公司的遼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其股東或則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法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出售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路經營的淘寶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值、負債總值、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值、凈收益、納稅支出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該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則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條企業應該自下述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法等信息;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出售等股權變更信息;
(三)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四)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五)遭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應該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覺企業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該責成其責令履行。
第十一條政府部門和企業分別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第十二條政府部門發覺其公示的信息不確切的,應該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則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政府部門公示的信息不確切的,有權要求該政府部門給以更正。
企業發覺其公示的信息不確切的,應該及時更正;并且,企業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更正應該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應該同時公示。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則其他組織發覺企業公示的信息虛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自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給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舉報人。
公民、法人或則其他組織對根據本細則規定公示的企業信息有疑惑的,可以向政府部門申請查詢,收到查詢申請的政府部門應該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十四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根據公正規范的要求,依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檢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復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檢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測、實地核查、網絡檢測等方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抽檢企業公示的信息遼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舉辦相關工作,并依法借助其他政府部門做出的檢測、核查結果或則專業機構做出的專業推論。
抽檢結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舉辦抽檢或則按照舉報進行核查,企業應該配合,接受尋問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對不予配合情節嚴重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該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十六條任何公民、法人或則其他組織不得非法更改公示的企業信息,不得非法獲取企業信息。
第十七條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與行政處罰;引起別人損失的,依法承當賠付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一)企業未依照本細則規定的時限公示年度報告或則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勒令的時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造假的。
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根據本細則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嚴重違規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納入嚴重違規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兼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納入嚴重違規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規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該構建完善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農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審視誘因,對被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則嚴重違規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給以限制或則禁入。
第十九條政府部門未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行職責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政府部門勒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與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責任。
第二十條非法更改公示的企業信息,或則非法獲取企業信息的,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則其他組織覺得政府部門在企業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則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企業根據本細則規定公示信息,不減免其根據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示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示企業信息適用本細則關于政府部門公示企業信息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擬定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技術規范。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另行擬定。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