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
依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中的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以及《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規定》的第二十五條,本方法得以編制。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殊職位的范圍:
(一)因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不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的;
(二)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試其水平的;
(三)因特殊且公開招考難以形成競爭的。
第三條
錄用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需嚴格遵守本規定,務必秉承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并依據德才兼備的評定標準和既定的程序進行選拔。
本辦法第二條(一)所列特殊職位可不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
第四條
依據本規定選拔特定崗位的國家公務員所遵循的考試計劃,需由用人單位提交申請,隨后經過逐級審查程序,最終由相應區域的人事管理部門或省級用人單位提交至省級人事管理部門進行審批。申報材料的核心內容涵蓋:
請查閱附件中的《江西省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計劃申報表》。
(二)職位說明書及按特殊職位考試錄用國家公務員的理由;
(三)本單位的編制、現有人數及錄用計劃數;
(四)按特殊職位考試錄用的對象、范圍和資格條件;
(五)考試內容、方法及時間安排;
(六)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條
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方法和內容:
特殊職位的國家公務員選拔考試通常采用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同時還可以對符合該職位要求的知識和技能進行評估。
筆試考試涵蓋公共科目以及特定科目。根據實際情況網校哪個好,可能會著重考察特定科目以及與應聘職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在某些職位及特殊要求的情況下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網,可能需要先進行針對特定科目和職位所需知識技能的考試,之后再進行公共科目的筆試。
(三)考試時間可不受全省統一組織的錄用考試時間限制;
若報考者數量與計劃招聘的職位數量未達到規定的比例要求,考試仍可以進行。
第六條?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紀律:
(一)
各級人事管理部門需對國家公務員特殊崗位的考試錄用計劃進行細致審核,確保審查過程嚴謹,控制好每一個環節。
對于任何采取虛假手段、徇私舞弊行為,違反了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規定及相關紀律的人員,將剝奪其錄用資格,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網,將對其責任進行追查。
第七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按照《江西省國家公務員錄用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在全省非統一組織考試錄用的過程中,若應聘者持有研究生學歷且具備碩士學位或更高學位,則可依照本規定進行操作。
第九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殊職位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計劃申報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