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財政部印發的《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人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采取措施的通知》(財科教〔2021〕310號),我們根據重慶市實際情況,對《重慶市助學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重慶警備區動員局
2022 年 8 月 22 日
(本文為自愿公開)
重慶市助學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障資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等文件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重慶實際。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助學資金,是指中央和本市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高等教育(含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職業教育、普通教育等國家和地方資助政策的資金。高中教育,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雜)費減免補貼、國家服兵役教育補貼、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償還基金、中等職業學校住宿費減免補貼、高中免課本費補貼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實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專科學校; 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學校。 具有全日制中等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 普通高中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高中),以及非獨立建制附設高中班的學校。
上述學校類型包括民辦普通高等學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高中。
第四條 助學資金由市財政局、市教委(以下簡稱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共同管理。 )及市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 市財政局負責助學資金的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編制助學資金中期財務計劃和年度預算草案。 市教委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審核上報符合條件的學生人數等基礎數據對資助政策、資助范圍、資助標準等提出預算分配建議,并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 、加強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學生信息檔案,對所提供的基礎數據和預算分配建議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組織各區縣做好個體退役軍人身份認證工作。 重慶警備區動員局負責組織當地兵役機構完成申請學費資助入伍學生的相關認證工作。
市財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明確區縣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基金資助等方面的職責。學生資助經費的安排、使用管理國家助學金一二三檔是什么 多少錢,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學校是助學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二章 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普通高校的資助范圍和標準包括:
(一)本科生、專科生國家獎學金。 對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給予獎勵。 獎勵名額按照中央發放的名額執行,獎學金標準為每名學生每年8000元。
(2)本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 獎勵和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獎勵名額按照中央下達的數量執行,每名學生每年5000元。
(三)本科生、專科生國家獎學金。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含預科生,不含退役軍人學生),資助額度按照中央下達數量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安排。 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其中國家一等獎學金為每生每年4500元,國家二等獎學金為每生每年3300元,國家三等獎學金為每生每年3300元。每名學生每年2500元。 學校所有全日制退役軍人學生均享受本科生、專科生國家獎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300元。
(4)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獎勵額度以中央下達的數量為準。 碩士生每人每年2萬元,博士生每人每年3萬元。
(五)研究生學術獎學金。 對納入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市財政按照碩士生每人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人每年10000元的標準給予支持。在校學生人數中碩士生占40%,博士生占70%。
(六)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資助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費。 碩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國家對軍隊在校學生的教育補助。 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征召當軍士、退役后重返校園或入讀大學的大學生實行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返還、學費減免。 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償還金額按照學生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包括全額償還前的本金和利息,下同)中較高者為準; 復學或新生入學后學費減免金額以學校實際收取的學費為準。
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償還和免學費標準,本科生、專科生每年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過16000元。 超過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補償或減少。
(八)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償還。 對在本市原扶貧工作重點區、縣基層事業單位就業滿三年或參加工作滿三年或新入職的家庭經濟困難畢業生,實行學費補償或國家助學貸款報銷。畢業于重慶市屬高等院校。 學生每年最高生活費不超過12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生活費不超過16000元。 畢業生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在校學習期間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補償標準的,按實際繳納的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進行補償和補償用于學費。 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用于學費的國家助學貸款高于補償標準的,按照規定標準實施補償和補償。
第六條 中等職業學校的資助范圍和標準包括:
(一)國家獎學金。 對在重慶就讀的學習成績、技能表現等優秀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給予獎勵,獎勵名額按照中央下達的數量,每名學生每年獎勵6000元。
(2) 學費全免。 重慶市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一、二、三年級學生(含戲曲表演專業學生,不含其他藝術相關表演專業學生)免收學費。 免學費標準按照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學費標準執行。
(三)國家獎學金。 對重慶市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涉農專業一、二年級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補助。 所有在重慶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連片貧困地區(不含縣城)農村學生均納入國家獎學金范圍。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比例按地區按規定確定。 平均資助標準為每名學生每年2000元。 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分為2-3級。 原定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000元。 。
(4)免收住宿費。 對在重慶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全日制學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收住宿費。 資助標準為:每名學生每年500元,資助期限為2.5年。
(五)免收教科書費。 扶貧過渡期間中職學生書本費減免按原政策執行。 如有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 普通高中的資助范圍和標準包括:
(一)免學費。 面向在重慶市普通高中就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戶籍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城鄉特困學生)救助、福利機構)集中供養的孤兒、社會散居孤兒)免收學費。 免學費資助標準由市級根據各區縣普通高中平均學費(不含住宿費)確定。
(二)國家獎學金。 對在重慶市普通高中就讀并具有正式學籍的貧困家庭學生提供資助。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比例按地區按規定確定。 國家獎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每名學生每年2000元。 具體標準由各區縣根據實際情況在1000-3000元范圍內確定,可分為2-3級。 其中,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000元。 每年3000元。
(三)免收教科書費。 脫貧過渡期間普通高中學生課本費減免按原政策執行。 如有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免學(雜)費補助資金、國家服兵役教育補助資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償還資金等標準經濟發展水平。 、財務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學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資金分配和預算安排
第九條 學生資助資金按照因子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以及近年資助實施情況計算。
第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生、專科生國家獎學金、本科生、專科生國家勵志獎學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國家服兵役教育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償還資金等由市財政承擔。 高等學校國家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按8:2的比例分享。 計算標準為本科生每生每年3300元,碩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貼、國家助學金、住宿費補貼等所需資金由地方政府負責,市與區縣按8:2的比例分享。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獎學金,原建檔立卡貧困戶申辦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承擔。 免費教材費由市財政承擔。
對于學校因免學費而減少的部分,區縣財政部門將根據享受免學費政策的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對學校進行補貼,以彌補學校的經費缺口。學校的運作。
對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就讀于教育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的一、二、三年級學生,按照學費給予補貼- 當地同類型、專業公立學校的免費標準。 民辦學校核定的學費標準高于補貼標準的,學校可以按照規定向學生收取。
第十二條 普通高中免收學費和國家獎學金。 所需資金由地方政府承擔,城市與渝東北、渝東南按8:2,城市與主城新區5:5,城市與中心城區2:2的比例承擔。 :8 分享。 免費教科書費用由市財政承擔。
對于學校因免學費而減少的部分,區縣財政部門將根據免學費學生人數和免學費標準對學校進行補助,以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轉。
對符合免學費政策條件,在教育部門依法批準的民辦學校學習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的免學費標準給予資助。 民辦學校核定的學費標準高于補貼標準的,學校可以按照規定向學生收取。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和其他有關要求,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預算、概算。 區、縣財政部門收到預算(包括提前下達的概算數)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預算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合理安排和撥付應足額承擔的資金。法規。 市屬普通高等學校所需經費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撥付。
第十四條 國家對服兵役高校學生的教育補助費采取“當年預撥、次年實際結算”的方式,由市財政部門將經費預算下達市屬院校和院校。大學。
第十五條 市屬普通高等學校基層就業學費補償。 國家助學貸款償還資金由市財政撥付區、縣財政。 區、縣財政、教育部門收到市預算后,1個月內自行向畢業生發放工資或向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申請報銷。 具體撥付和支付程序由區、縣教育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四章 基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管理。 市和區縣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對學生資助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 。 各學校對助學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市和區縣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學校主管部門必須加強資助經費的發放、落實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審核工作,報告可能影響學校發展的相關數據和信息。資金分配結果。 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完善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識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確保一切救助得到落實。 學校要加強學籍和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學校應每年將學生申請表、表彰結果、經費撥付等相關憑證和工作情況歸檔備查。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流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并按照規定合理進行。 針對績效目標進行績效監控和評價,加強績效結果運用,按規定披露信息,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學校機關和其他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學生經費分配、使用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的援助資金。 凡挪用、挪用、挪用、虛列、搶奪助學資金的國家助學金一二三檔是什么 多少錢,將依法追究責任。
申請使用學生資助資金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在資金申報、使用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提供問責制。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各區、縣、學校要在落實國家各項資助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 、社會資助等制度。 公辦普通高等學校要足額提取不低于4%的業務收入,公辦高中要足額提取不低于3%的業務收入用于助學,中等職業學校要從業務收入中足額提取一定比例的助學金。 的資金用于學生援助。 民辦學校(含普通高等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拿出不低于學費收入的5%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學校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脫貧攻堅成果與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 相關資金分配時要結合實際,向貧困鄉鎮學生傾斜。
第二十二條 市委黨校(行政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學生資助經費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規定和渠道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項助學政策涉及的申請、審核、發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重慶市助學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必須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備案。 各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市教委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市駐區動員局按照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重慶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重慶市警備區動員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助學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渝財務條例[2020]1號)同時廢止。
附:重慶市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