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架構和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報名與復習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呼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暑期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國務院、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的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招生信息公開的通知》(教書〔2013〕9號)的要求,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此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術、勞動綜合考核、綜合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州商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家標準代碼:1366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浦區龍湖街道九龍大道206號;郵政編碼:
第六條 級別:本科、高職(大專)。
第七條 辦學性質:私立普通高等學校
第8條 學校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結業(結業)證書:按照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大學正式學生身份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中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合格成績,取得所需學分,符合結業(結業)要求的,頒發普通院校結業(結業)證書和大學。頒發證書的學校名稱:廣州商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結業(結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要求的本科畢業生將獲得學士學位和學位證書。退學的學生將根據具體情況獲得結業證書或真實學習證書。
第三章 組織架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設立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普通高校考試的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定,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廣州商學院分數線,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辦理招生日常事務。招生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考試命題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在錄取期間,將成立一個請愿小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請愿、申訴和投訴處理。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廣東省學校招生批次為本科批次和大專班次。其他省份(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批次,請參照學生原籍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按專業劃分的招生計劃和有關要求,以學生原籍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學生質量控制和因考生專業調整而需要增加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監督招生”的招生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政策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并以考生的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動成績,選拔出最佳。
第十七條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最低錄取分數線內,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美科分類錄取學生。
第十八條 廣東省普通本科、大專普通專業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物理、化學、生物三門科目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三科考試, 普通高中學術水平的歷史和地理,每次考試必須取得成績;此外,本科普通專業的申請者必須至少有2門C級或以上的科目成績,至少1門大專普通專業的科目必須有C級或以上的成績。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錄取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廣東省文科專業考生,考考文科文化科高考,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三科的普通高中考試,參加科學文化高考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三科的普通高中考試, 歷史和地理;必須至少達到 2 門科目的 D 級及以上成績。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自愿報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學校可以按照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自愿報名規則和學生來源確定微調方案和招生比例。
第二十一條 思想政治品格考核和體格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要求的,按成績、職業志向、學校錄取原則選拔。
第二十二條 文理科專業分類時,檔案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公布后,按照“專業志愿者優先”的原則實施錄取,后按照“成績優先,跟隨志愿者”的原則進行錄取。即按照考生總分排名從高到低,先安排考生的第一專業選擇,如果專業滿,則按照“分數優先,跟隨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選擇”的方式錄取學生后續專業選擇。當考生總分相同時,已完成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將優先考慮。對于沒有總分排名省份的考生,如果高考總分相同,則按各科目排序,分數從高到低。各科的成績順序如下:語文、綜合文科、文科數學、外語;科學類有科學數學、科學綜合、中文和外語。
第二十三條 美術統一考試專業分類時,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公布檔案后,根據考生符合專業要求,實行“專業志愿者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填寫的專業志愿者總分排名錄取。候選人。當考生總分相同時,將根據其排名選擇考生。當考生排名相等時,已修讀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將優先考慮。
沒有排名和排名分數的省份,檔案公布后,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根據考生高考差異化分數和技術統一考試分數(綜合綜合分數=文化課程分數×40%+技術統一考試分數×60%)綜合。考生綜合總分相同,按技術統一考試成績優先錄取,技術統一考試成績仍相同廣州商學院分數線,按普通高考語文、英語、綜合文科/綜合科學、文科數學/理科數學科成績錄取。
第二十四條 物流管理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國際商務專業(國際聯合培訓)專業、商務英語專業(國際聯合培訓)為中外聯合培訓項目,會計(中英雙語創新班)和金融(中英雙語創新班)為學分互認項目。
第二十五條 我校物流管理專業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由廣東省單獨招生高校代碼,其他招生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高校代碼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六條 考生填報的專業全部未被錄取的,需調整專業的,按考生提交的總分從高到低錄取到計劃中有空缺并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如考生不服從調整,或服從調整但不符合空缺專業計劃相關要求的,將予以退學。
第二十七條 本校的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應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 關于加分或加分的招生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項目和積分,在各省執行。獎勵積分適用于投球和專業裝訂。符合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先錄取條件的考生網校頭條,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成績的要求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海南省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課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海南省公布的計劃和有關措施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錄取的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取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教學辦公室〔2010〕2號》.對于殘疾考生,如果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的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就會正常錄取。
關于我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請參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根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對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 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取消普通高校學生乙肝檢測的通知。
第七章 新生報名與復習
第三十二條 經學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繳納學費。
第三十三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衛生等方面的復查。在報考過程中有舞弊或者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取消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校收費按照廣東省發改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取消我省民辦高校、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收費備案和辦理住宿費的通知(岳發稅〔2016〕657號)有關要求執行。
學費住宿費請參考各省(市、區)招生專業目錄或學校招生網站相關通知。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五條 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金、勤工儉學助學金等助學措施,依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在我校設立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獎勵標準為8000元/人· 年和5000元/人·年;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標準為每人3300元 ·年;經濟獎學金占學生總數的11%。學校設立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金分別為3000元、1500元、800元。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經濟困難、經濟困難的學生申請助學貸款和協助申請助學源貸款,貸款金額8000元/人·年。同時,學校還為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綠色通道”入學、臨時困難補助、勤工儉學等一系列助學服務。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