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2018年本科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頒布的相關文件,特此編制本章程。
中山大學始終堅持實施綜合評估和公平錄取的人才選拔原則,遵循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宗旨,以及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全面開展本科招生工作。
廣東省廣州市(南校區、北校區、東校區)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屬性:隸屬于教育部,是一所綜合性、重點建設的大學;同時,該校也是國家“985工程”和“211工程”的重點建設項目高校。
第八條 關于學校的歷史與未來愿景:孫中山先生親自創建了中山大學。到了2001年,原來的中山大學與中山醫科大學實現了合并,共同組成了現今的中山大學。學校致力于打造一個在文理醫工領域各具特色、相互融合發展的世界一流大學,并期望在國際上產生深遠的影響。
第九條 關于學歷學位證書的頒發: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若能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規定的課程學分,并滿足畢業條件,將獲得中山大學頒發的畢業證書;同時,若符合學位授予標準,還將被授予中山大學學位,并相應地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條 我校設立了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該小組由校長出任組長,分管副校長則擔任副組長,而紀委書記、負責學生工作的副校長以及教務處、學生處、招生辦公室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共同組成小組成員。作為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并領導學校的本科生招生工作,負責討論并決定本科招生中的重大事項。
我校本科招生委員會由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共同組成,旨在發揮其在民主監督與管理職能上的積極作用。
我校招生辦公室系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能在于執行和落實國家的招生政策和相關制度。在招生領導小組的指導下,該辦公室承擔著學校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組織協調工作。
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會依據實際情況,設立前往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進行招生宣傳的團隊。這些宣傳團隊的主要職責是協助招生辦公室在當地執行招生宣傳和咨詢服務等任務。
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文件指導原則以及學校的實際情況,具體制定了按省份和學科劃分的招生名額、可選考的科目以及相關的其他規定,并由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對外進行信息公開。
第十五條規定,我校保留的招生名額未超過招生總計劃的百分之一,主要用于調整生源質量以及處理分數相同情況下的錄取問題。
我校依據各省份的生源狀況,制定了相應的投檔比例。對于實施平行志愿的省份,通常在招生計劃數的105%范圍內進行調整;而對于采用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則通常在招生計劃的120%范圍內進行調整。對于已經投遞至我校的考生,只要政治審查和體檢合格,并且愿意接受專業調劑,一般不會進行退檔處理。在內蒙古自治區,我們執行的是基于分數的清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在調檔過程中,認可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辦公室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措施,但加分或降分的總和不得超過20分,同時,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不得低于生源所在省(區、市)第一批本科院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八條 在專業錄取過程中,主要依據考生的高考文化實際成績進行選拔;若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績相同,則優先考慮具有政策性加分資格的考生。針對入檔考生的專業分配,實施基于分數差異的錄取機制,具體級差為2分、1分、1分、1分、1分,具體操作為:第二志愿考生成績減去2分,第三志愿減去3分,第四志愿減去4分,第五志愿減去5分,第六志愿減去6分,然后與第一志愿的考生一起根據成績高低進行排序錄取。
十九條:若考生所填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錄取條件,若考生同意進行專業調劑中山大學本科教務系統,則將依據其成績調整至其他專業進行錄取;若考生拒絕調劑,則將進行退檔處理。醫學類及聯合培養類專業僅對填報相應志愿的考生予以錄取。護理學專業僅對明確填報該專業志愿的考生進行錄取,入學后不得轉至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條 若生源所在省份的本科第一批次錄取分數線上的第一志愿報考者人數低于招生計劃名額,則可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來源不足時,需進行公開征集。若征集后仍有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則將這些計劃調配至生源較為充足的省份進行錄取安排。
第二十一條,針對普通高中學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評定,我校將依照各省級招生辦公室的規定進行確定,并據此執行相關操作。
第二十二條 規定,考生在報考時不受外語語種的限制;除了外語類專業以及中法合作辦學的核工程與核技術專業,其他專業通常將英語設定為首選外語進行教學安排。
第二十三條,在錄取過程中,我們將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以及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相關問題的通知》作為基本準則。一旦新生入學后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我們將依照《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關于入學和注冊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于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的選拔,我們將在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我校在該省(區、市)設定的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范圍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通過擇優錄取的方式確定。這些學生將在中央民族大學接受預科階段的培養。完成一年的預科學習后,成績達到合格標準的學生將有機會轉入我校本科繼續學習。根據他們在預科階段的綜合成績,我們將分別對文科和理科學生進行排序,并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挑選和確定他們本科階段的專業。應嚴格依照《中央民族大學本科預科生管理辦法(暫行)》(編號民大校發105號)所設定的條款和指導原則進行操作。
第二十五條中,對于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以及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招生錄取工作,需嚴格依照教育部和本校的相關規定來進行操作。
第二十六條 對于取得我校自主招生、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等特殊類別招生資格的考生,其招生錄取工作將嚴格遵循教育部及我校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 武警國防生的招生錄取工作依照《中山大學2015年國防生招生簡章》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八條 招收港澳地區學生、華僑以及臺灣省學生的錄取工作,需遵循教育部和我校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校后,需依照國家及學校的具體規定,對入學資格進行核實。若復查結果顯示資格不符合要求中山大學本科教務系統,將依照招生工作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我校在招生時依據學科類別劃分專業,學生一旦入學,將依照各自所屬院系的專業教育培養計劃與規定進行專業方向的劃分,進而明確其培養的專業方向。
我校現有四個校區,各招生專業的報到地點以及后續培養地點的詳細信息,可通過訪問中山大學本科招生網站查詢,或撥打我校招生辦公室的電話進行咨詢。
第三十二條,學生住宿費以及學費的定價依據廣東省教育廳和廣東省物價局發布的相應文件規定執行。對于參與聯合培養項目的學生,在境外學習期間,其學費將參照境外大學的收費標準來收取。
第三十三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項目,均需依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以及我校的具體規定進行操作執行。
第三十四條 明確指出,中山大學在招生過程中,需接受來自紀檢監察機構、新聞媒體的監督,同時也要接受考生及其家長的監督網校頭條,并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的關注與審視。
本章程已于4月7日經中山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針對的是2015年的本科生招生事宜,并自公布當天起正式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新港西路135號中山大學大鐘樓
咨詢電話: 傳真:
中山大學本科招生網: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