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教育大會是學校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教師和員工的基本形式。
第3條教會國會應在黨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并遵守該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教職員工之間的關系,并在“關于教職員工國會和高等教育機構的臨時法規中規定的四項權力”中充分執行。
第4條教育大會應支持校長和行政體系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行使其權力,動員和發揮教職員工的熱情和創造力,并促進學校中心工作的發展;校長應尊重和支持教育大會行使其民主監督的權力,并向教育大會報告。聽取意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認真對待教育大會的相關決議和建議。
第5條教堂大會可以舉行三到五年,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特定年限由學校本身確定,但必須形成系統。
第6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應承擔教學國會的工作組織的任務,并應在黨委員會的領導下(或與教學國會常務委員會結合)在相關工作中做得很好。
第2章準備
第7條:教育大會的第一個或新任期將在學校黨委員會的領導下建立,將建立一個準備小組,并在黨,政府和工會人員參與相關人員的情況下成立。預備領導小組由學校黨委員會主管和負責學校工會的主要人員領導,擔任副主管。預備領導小組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幾個特定的??工作組,例如代表資格審查,建議,秘書和會議事務。
第8條根據廣泛的意見,學校的政黨和政府應舉行聯合會議進行磋商,并就教育大會的中心主題提出建議。
第9條黨委員會應發出通知,以召集教學大會,或者黨委員會可以批準工會召集國會的請求。
第10條準備領導小組應制定代表性選舉計劃,包括確定選區,代表人數,各種代表的比例,選舉步驟和方法等等。
第11條準備領導小組應為會議主席團成員提交建議清單。
第12條需要提交給大會進行討論,審查,批準或決定的文件應在正式會議上進行大規模咨詢。
第13條:在教育大會舉行的宣傳和征求建議方面做得很好。
第14條在第14屆會議中期召集教育大會的準備工作應為工會的責任(或工會應與教育大會常務委員會協調)。
第三章代表
第15條享受中國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和政治權利的學校的所有在職教職員工可能被視為當選教學國會的代表。
第16條:教會代表應實施永久制度,并可以再次當選供連任。
第17條作為參加學校民主管理的教職員工的代表,他們應該具有相當大的素質,而代表的組成應為代表和群眾,其中教師應占60%以上。
第18條代表的出現。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通常可以根據部門(或學院)和部門建立選區,并且可以按比例分配代表配額。每個選區的貿易工會將根據代表人數提出一系列候選人,教職員工將直接采用秘密投票選舉。當選代表的人數必須超過選區教職員工的一半。
第19條負責學校政黨,政府和工作的主要人通常應作為代表選舉,但必須遵循民主程序,并去參加相關選區參加選舉。
第20條在每個選區將選舉結果提交給準備領導力小組后,教育代表的資格審查小組將進行資格審查,主要是為了檢查民選代表是否享有學校的政治權利,他們是否符合該比例指定的代表結構,以及它們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
第21條:根據選區建立教職員工(團體)的代表團,并民主地選舉了小組負責人(小組)的負責人的負責人。
第22條:如果代表在校園內轉移,他的代表資格將被保留,他將參加轉讓單位的代表團(小組)活動。如果代表從學校轉移或退休(退休)和退休,則其代表資格應由自己的代表資格暫停。
第23條如果代表違反法律或嚴重失職,在原始選區教職員工的討論之后,所有教職員工的一半都同意,則代表團(小組)向學校工會(或老師和國會)撤銷了他的代表資格。
第24條如果需要代表空缺并且需要補選,則選區應按照學校工會的同意(或教育代表大會的常設委員會的同意)進行選舉。
第25條教會大會可以根據需要成立代表和特別邀請的代表。主持人通常是學校黨,政府和工作組的主要領導人,他們沒有被選為正式代表(也可以擴展到負責中級的主要人物),NPC代表和CPPCC成員。特別代表通常是負責學校民主黨的主要人物,也是退休教職員工的代表。
第26條工會(或工會與教育大會常務委員協調)負責進行代表性培訓,提高代表對其權利和義務的理解,教育代表大會的性質和權力,并提高其能力以及參與政治和政策決策的水平。
第4章建議
第27條,教師大會對建議的征求和處理應是工會或教師大會的建議工作委員會(小組)的責任。
在教會國會召開的一個月前,第28條發出了征求建議的通知,征集的開始和結束時間以及提案表格向教會代表發出。
第29條該提案的內容主要是針對學校教學,科學研究,管理和生活福利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常在一個案例中,通常由一位代表提出建議,其中有兩個以上的代表,或以委派名義(組)共同提議。該提案應包括案例,處理方法和解決方案措施。
第31條的提案審查和提交。收到該提案后,將由工會(或教育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女性成員)和提案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該提案是否屬于學校權限的范圍,它是否符合當事方和國家的政策和法規網校哪個好,以及該法規是否符合該提案的技術規格。如果學校有處理該提案的條件并且需要處理該提案,則應提起案件。這是個人問題建議,不會提出。如果沒有提議提出案件的建議,請向提議者解釋原因。
第32條提交的提案必須提交學校的政黨和政府領導辦公室會議進行討論,校長將簽署意見,并將其提交給部門進行企業。托管部門應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在一個月內提出意見,并在指定的時間內實施。解釋了未能實施它們的原因。
第33條:應在處理建議時進行常規檢查或不規則檢查,并應盡快處理和實施。提案處理結果必須及時通知提議者,并且必須將注冊和處理結果的提案表提交給工會,以供提交。
第五章準備會議
第34條的準備會議的基本程序是:
1。聆聽準備領導力小組(或國會的工會或常務委員)報告國會教學的準備工作。
2.聆聽有關代表的資格審查或代表補充情況的報告。
3。采用會議的主題和議程。
4。選舉會議主席和秘書長。
5。通過會議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35條預備會議通常是通過舉手舉行的。選舉和投票。
第6章主席團
第36條舉行每次教會國會時,主席應選舉主持會議。該局在準備會議上由所有代表選舉產生。
第37條總統成員是在教師大會的代表中生產的,包括黨的主要領導人,政府和工人,教師代表應占很大比例。總統的數量可以取決于學校規模。
第38條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大會的召集,并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傾聽并整合代表團(小組)對各種議程的討論和審議的觀點;討論并審查提交給大會投票草案的問題,決議和決策;會議期間主持選舉和投票事項。
第39條:如果教育大會成立一個常設委員會,則中央委員會將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執行了總統職責。
教育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每次教育大會的第一次會議的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7章官方會議
第40條教會國會正式會議的基本程序是:
1。會議執行董事長只能宣布會議,如果核實與會者的人數并且代表人數超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
2。主要提供學校工作報告。
3。負責人應向會議報告或向會議提交的計劃進行審議。
4。工會(或教師大會的常設委員會)將向會議發表報告,以了解上次教師大會的決議和決定,提議的處理以及在本次會議上收集建議的報告。
5。工會(或教師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將向會議上解釋有關教師大會衰退期間聯合會議決定的問題,并將其提交會議上的確認。
6.基于代表團(小組),討論和審查會議報告和建議,并討論和審議和審議各種決議,會議的決策草案以及提交給會議選舉的候選人名單。每個代表團總結了關于討論和審議的意見,并向主席團(或教育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7.在聽到每個代表團的意見之后,主席團(或教育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修改會議的決議和草案,并對會議做出解釋。
8。根據需要,安排教職員工代表在會議上講話。
9.會議應就決議或決定進行選舉或投票,并宣布選舉或投票結果。
10。評估學校領先的干部(專門組織和實施了對干部計劃的民主評估)。
第8章決議,決定
第41條:教會國會權力范圍內的問題應由教會國會討論和審查,并做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第42條的決議和決策的形成通常遵循以下程序:國會秘書小組將根據對各種建議的審查起草決議,并且決策草案將由主席團(或主席團常設委員會自審)進行審查和認可。教育大會),并征求了各種代表團。意見;主席團(或教育委員會常設委員會)審查并通過決議和決定草案,并將其提交給國會以一一投票。
第43條當校長對教育大會范圍內確定的問題有不同的意見時,他或她可能會要求審查。當教育大會對在校長權威范圍內確定的問題有不同的意見時,它可能會向校長提出建議。
第44條:投票方法可以舉起手和投票。如果意見不集中,則投票是適當的。
第45條:所有提案通常要求將其提交給大會以進行投票,并基本上達成共識。只有在應參加會議的正式代表中批準的一半以上,才必須有效。
第46條的事項由秘書處大會批準和決定的事項不得未經秘書處大會的同意進行修改。如果情況在實施過程中發生變化并且有必要進行更改,則可以舉行聯合會議進行研究,并可以做出相應的決定并提交下一次會議以進行確認。應該舉行一次教學大會的非凡會議,討論涉??及各個領域的問題,并且對教職員工的利益至關重要。并對修改內容進行投票,并做出相應的決議和決策。
第9章特別工作委員會(小組)
第47條特別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教師大會負責,并完成教師大會在工會主持下(或教師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指定的工作任務。主要目的是調查圍繞教師大會中心問題的相關主要問題。研究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提交給國會審議的重要計劃的討論和制定;提出有關與這個特別工作委員會(小組)有關的重要問題的調查和研究報告;根據各自的責任,以有目的和計劃的方式進行日常民主管理活動;檢查和監督教師大會的決議,決策和代表性建議的執行;傾聽并反映教師和員工等的意見和要求等。
第48條:教育大會的特殊工作委員會(組)應根據每所學校的實際情況確定。通常可以為特殊工作委員會(組)建立,例如提案審查,生活福利,教學和研究,勞動和人員以及干部評估。工會(或教育大會常務委員)應根據需要提出一項計劃,以建立特殊工作委員會(小組),并將其提交給教育大會批準。
第49條特別工作委員會(小組)的成員應主要是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并且可以適當雇用一些非代表性的教職員工和員工參加;負責委員會(團體)的負責人應由熟悉的業務和故意的組織領導。能力的代表是代表。
第10章附件
在教學大會的休會期間,第50條可能需要在教學大會的權力范圍內進行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以進行談判和處理。相關的決議和決定已提交下一個教育大會進行確認。聯合會議由工會或教育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參與者包括:黨和政府領導人,教育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學校工會的主要領導人,教育大會代表團(小組)負責人,各種特殊工作委員會(組)的負責人和與人員有關到這個話題。
第51條學校下的學院(系)可以指該“法規”的基本精神,并從學院(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始。建立了各種形式的教師和教職員工的民主管理系統:學校和(部門)教職員工國會系統,學校和(部門)教職員工民主管理會議系統,以及學校以及(部門)教會國會代表團會議系統。
第52條教會大會和工會議員的國會可以結合舉行。
第53條這些法規的基本精神也適用于二級職業學校。
該法規應從出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