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大學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招生”的要求,規范江西科技大學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江西科技大學。
第三條 學校標志代碼:。
第四條 學校性質:公立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第五條 培養層次:研究生(博士、碩士)、普通本科。
第六條 學校地址及所在地:
1.贛州校區:
江西省贛州市客家大道1958號三江校區。
江西省贛州市紅旗大道86號紅旗校區。
2.南昌校區:
江西省南昌市長北區雙港東街1180號。
江西科技大學
第 2 章 | 組織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分管領導等人員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討論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招生就業處,辦公室主任兼任招生就業處處長。
第八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條 為加強招生工作人員的紀律教育和責任約束,學校紀律委員會負責監督招生工作各項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切實維護廣大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江西科技大學
第三章 頒發的文憑名稱和種類
第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本科專業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經考核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發給《江西科技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江西科技大學
第 4 章 | 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錄取按照江西省教育廳批準的招生計劃進行(招生計劃號見各省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按照教育部要求,我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我校本科招生總計劃的1%,預留計劃使用實行按考生成績優先、志愿優先順序錄取的原則。
江西科技大學
第五章 | 招生對象及條件
第十三條 學校面向全國31個省(區、市)招收2024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文、理、藝、體育類考生,并面向港澳臺地區及海外華僑招收學生。
第十四條 凡報考我校的考生,須參加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招生就業體檢項目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招生就業權益的通知》執行。
第十五條 英語、日語專業外語限于英語;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教學與培訓外語為英語,學校與俄羅斯共青城國立大學聯合舉辦的電子科學與技術專業教學與培訓外語為俄語;南昌校區能源與機電學院、軟件學院、商學院、先進銅工業學院等專業的外語教學僅為英語;其他專業外語不限。
江西科技大學
第六章 | 入學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各省生源情況確定轉學比例。順序志愿錄取批次轉學比例原則上在公布計劃的120%以內;平行志愿錄取批次轉學比例原則上在公布計劃的105%以內;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學校在轉學時認可在教育部備案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給予考生的國家和省級政策加分項目及分數,累計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七條 普通文理科專業錄取按考生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數優先、專業偏好”的原則確定專業,不設置專業差異。專業偏好無法滿足時,愿意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學校將調整至尚未完成招生計劃的專業;所有專業偏好都無法滿足且不接受專業調整的考生,學校將不予錄取。
已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招生,按照本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以考生綜合素質測評信息作為錄取參考;按學校專業群模式報考的省份,按照“分數優先、專業優先”的原則,在報考專業群內按照考生成績錄取。
內蒙古自治區普通文理科生錄取規則為“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偏好順序錄取”。
第十八條 考生成績相同,以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文件為準。如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門未作出相關規定,在成績相同的情況下,理科生按數學、外語、漢語、綜合理科成績分專業錄取,文科生按漢語、外語、數學、綜合文科成績分專業錄取。已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對同分專業有明確要求的,按生源所在省(市)政策執行。如無明確要求,則按語數總分、語數或數學最高分、外語成績、第一志愿成績、第二選修科目最高分、第二選修科目第二分的順序分專業錄取。
第十九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藝術類(美術、設計類)相關專業考生,其專業成績以生源所在省統一(聯考)成績為準,專業成績、學業成績符合省規定的本科合格線。立項、排序原則按照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相關規定的,對已錄取的考生,按照綜合成績[綜合成績=專業成績*40%+學業成績*60%]從高分到低分排序。
第二十條 體育專業錄取:專業成績、學業成績符合省規定的本科錄取標準的考生,可報考我校體育專業。備案、排序原則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相關規定的,對被錄取的考生,按照專業成績從高到低進行排序。
第二十一條 專項招生:國家專項針對江西省2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和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招生,與統招專業同批次錄取;地方專項針對江西省農村地區招生,與統招專業同批次錄取;蘇區專項針對江西省54個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規劃區縣招生,與統招專業同批次錄取。
第二十二條 入學新生男女比例不限。入學后不得轉專業,但可根據學校規定在入學第二學期申請轉專業;也可申請攻讀輔修專業(學位)。
第二十三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按照考生志愿錄取,不納入專業調整范圍;中外合作辦學、國家專項、地方專項、蘇聯專項、軟件工程、創新實驗班等專業僅在本類別范圍內進行專業調整。
第二十四條 結合學校創建“稀土領域世界一流學科”目標,為國家稀土戰略資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培養高素質稀土專門人才2024年江西理工大學分數線,學校與中科院贛江創新院聯合設立創新實驗班,部分在江西招收,部分在新生入學后由學校擇優錄取。具體專業計劃安排可在學校招生信息網查閱。
創新實驗班高考單科成績要求:英語(外語)不低于120分,數學不低于120分,以上成績按每科總分150分計算。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先進銅工業學院(鷹潭)是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首批批準的現代工業學院,也是江西省唯一入選的現代工業學院。學校主動對接江西省萬億級有色金屬產業布局,依托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等國家一流專業建設點,充分利用鷹潭市在銅產業鏈中的區位優勢,是與鷹潭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先進銅工業學院(地址:江西省鷹潭市新江北大道58號)。招生專業包括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和軟件工程(物聯網方向)。學院新生入學后,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專業一年級在紅旗校區培養,二至四年級在鷹潭培養; 軟件工程(物聯網)專業一年級在南昌校區培養,二至四年級在鷹潭校區培養。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到校,按照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假。未申請休假或者逾期申請休假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對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江西科技大學
第七章 重大培訓與專業分流
第二十七條 數字媒體藝術、環境設計、產品設計3個專業實行大規模招生、大規模培養,大規模培養平臺為“設計類”。
第二十八條 土木工程專業實行分專業招生、分方向培養,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交通土木工程)、土木工程(城市地下空間工程)。
第二十九條 冶金工程專業實行專業招生與培養方向,包括冶金工程(有色金屬冶金方向)、冶金工程(鋼鐵冶金方向)、冶金工程(稀土冶金方向)。
第三十條 機械工程專業實行分方向招生、培養原則,包括機械工程(礦山與冶金機械方向)、機械工程(液壓機械方向)。
第三十一條:設計專業自第二學期起分專業;土木工程、機械工程專業自第二學期起分專業;冶金工程專業自第四學期起分專業。專業(方向)劃分完成后,下一學期按劃分的專業(方向)進行培養。
江西科技大學
第 8 章 | 獎學金和助學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高等教育階段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將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軍人教育補助、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起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高等學校,可通過學校設立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學校在錄取后,核實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勤工助學等為輔。
江西科技大學
第九章 | 學費及住宿費
第三十三條 學費、住宿費按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本科學費:普通文科專業4660元/學年、理工科專業4940元/學年或5220元/學年;其中,漢語國際教育專業4380元/學年、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5220元/學年、藝術類專業9600元/學年、軟件工程專業10000元/學年(三年級以上9000元/學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4000元/學年。
學校正在推進學分制改革,經批準,新生(中外合作辦學專業、聯合培養等專業除外)將開始按學分制收費。
以上學費標準如有調整2024年江西理工大學分數線,按江西省物價部門核準的最新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住宿費根據住宿條件實行不同標準,標準住宿費為每學年800-1000元人民幣。
江西科技大學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年度招生計劃和省、專業招生計劃由教育部批準,由省級招生機構公布。
第三十六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開展招生工作。對任何以我校名義進行違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有關政策發生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江西科技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與教育部相關政策相沖突的,以教育部相關政策為準。
第三十九條 學校紀律委員會對招生工作進行監督。電子郵箱:
江西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