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教育部“陽光工程”的要求,規范招生工作網校哪個好,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是湖南商學院北進學院,英文名稱為:Hunan ;國家標準代碼為12651。
第三條 湖南商學院北進學院位于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是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核準、由湖南商學院舉辦的本科層次獨立學院。
第四條 學生畢業后,頒發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畢業證書即湖南商學院北進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湖南商學院北進學院學士學位。畢業后,享受全國普通本科畢業生待遇。
第五條 湖南商學院北京學院學生入學、畢業分別進入國家教育部學籍電子注冊系統和普通本科學歷電子注冊系統。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湖南省關于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執行招生工作決議,指導招生工作具體實施。
第七條 學院設立招生辦公室,負責貫徹落實有關招生政策和制定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招生考試、招生錄取工作。
第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督導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貫徹落實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招生專業要求
第九條 2017年湖南商學院北進學院面向全國16個省(市、區)招生,具體計劃以各省(市、區)招生辦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條 商務英語專業限招收英語語言考生,考生須參加生源地組織的口語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報考。其他專業不限制考生參加外語考試,但學校只安排以英語為基礎外語的教學,因此最好招收英語語言考生。
第十一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二條 學院美術專業只招收湖南籍考生,報考我院美術專業考生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和湖南省專業聯考。
第四章 入學規則
第十三條 我院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嚴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全面,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考生檔案調閱比例按當年湖南省教育考試院規定執行,學院可根據各省(市、區)生源情況不同作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 對于晉升第一志愿的考生,學校將根據考生成績分布情況確定專業錄取檔次,并盡量滿足高分考生的專業偏好。如不能滿足第一專業偏好,可降低一個檔次錄取第二專業。以此類推,對于不能滿足所有專業偏好的考生,如符合專業調整,則爭取轉入同學科相近專業;如不符合專業調整,則予以退學。已報考湖南省招生的考生,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我校公布的電話主動確認錄取(包括專業方向等)。未確認錄取的考生,學校將予以退學。
第十六條 江蘇省普通類第二批考生選修科目成績最低要求為BC湖南北津學院,必修科目成績最低要求為4C1。錄取考生的錄取分數線以提交成績加上選修科目成績分值計算,成績加分標準為A+加5分、A加3分、B+加1分。
第十七條 浙江省不限制招生專業(類別)的學科范圍。
第十八條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湖南北津學院,其所獲的加分將計入其提交的成績中。
第十九條:相關專業成績較好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如英語成績較好的考生可優先錄取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
第二十條 實行計算機網絡遠程錄取。錄取結果除在各省招生辦公室網站公布外,學校網站也將在錄取結束后兩天內公布。網址為:招生咨詢熱線-,投訴熱線-。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招生規定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復查。學校將對復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和處理。對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學生,一經確定,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其錄取名額。
第二十二條 被錄取的新生應當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規定的有關要求和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當向學院申請休學。未申請休學或者逾期申請休學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但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學金
第二十三條 學生入校須繳納學費、住宿費及各項代收費用(包括教材費、學生體檢費等),嚴格按照國家和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教育廳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二十四條 學院建立由綜合獎學金和各類單項獎學金組成的獎學金制度,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給予獎勵。此外,學院還設有一定數量的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優秀學生和符合條件的學生還可享受國家獎學金、助學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湖南商學院北金學院招生工作領導小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的,以本章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