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批準發布了旅游電子協議領域的行業標準《旅游電子協議管理與服務規范》(以下簡稱“標準”),將于2023年12月9日起施行。
一、標準頒布背景
伴隨網路信息技術的普及應用,通過電子形式簽訂旅游協議早已成為旅游企業和旅游者的主要選擇。旅游電子協議作為保障服務質量和規范經營行為的重要載體信息管理與服務,其合法性、便捷性、高效性優勢日漸顯現,與市場秩序和旅游者權益緊密相關。近些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注重電子協議應用推廣工作,《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增加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見》(國辦發〔2022〕30號)強調,推廣和擴大電子營業執照、電子協議、電子蓋章等應用。同時,《“十四五”旅游業發展規劃》(國發〔2021〕32號)提出,強化全省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的數據歸集、信息整合,推動旅游數據規范化、標準化建設。
在實踐應用中,業內多家在線電子協議平臺企業已相繼舉辦了旅游電子協議業務應用探求,即使在一段時間內對引導旅集會業規范經營和服務質量提高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因為各地區、各企業的標準、規范、內容、功能不盡相同,致使在數據對接、信息共享、歸集管理各方面未能發揮電子協議的優勢效能,從而在市場范圍內缺少足夠的覆蓋面和影響力。統一和規范與行業發展、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旅游電子協議標準,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廣電子協議要求的重要契機,也是提高監管效能、優化營商環境的基本前提。因此,文化和旅游部組織舉辦了《旅游電子協議管理與服務規范》研究和起草工作,制訂和施行旅集會業電子協議標準。
二、標準主要內容
標準堅持科學性、全面性和規范性原則,充分支撐行政部門、經營主體、從業人員、旅游者等多方應用須要,聚焦旅游電子協議的適用范圍、基本要素、操作規范、載體要求、安全保密等方面進行規范和統一,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晰旅游電子協議適用范圍及基本要求。即在旅游活動中,具有合法資質的旅游經營者在法定經營范圍內與旅游者或其代理人,以數據信息為載體,通過電子通訊手段籌建、變更、終止刑事權力義務關系的合同。旅游電子協議應以文化和旅集會政部門制訂的最新版旅游協議示范文本為基礎,在旅游實踐中旅游經營者宜主動向旅游者或其代理人提供旅游電子協議簽署服務。二是劃定旅游電子協議基本要素。通過結構化方法提出旅游電子協議的基本框架,囊括簽署主體、身份信息、旅集會程、旅游活動、旅游費用、權利義務、生效變更與解除等方面。對另外提出基于單項旅游服務簽署的旅游電子協議信息管理與服務,可參考上述內容并結合實際進行調整。三是規范旅游電子協議簽署規范及渠道。旅游電子協議宜通過旅游電子協議簽署系統進行,其首頁應包含全省旅游監管服務平臺生成的惟一編碼,并統一電子協議的簽訂、變更、解除等操作規范。旅游電子協議簽署系統應接入全省旅游監管服務平臺,并具備協議實時上傳備案的技術支撐。四是提出電子協議數據應用核實和安全保密要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可通過全省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查詢驗證已簽訂并備案的旅游電子協議,旅游經營者應向旅游者提供網站、App、公眾號等查詢驗證渠道。旅游經營者、第三方旅游電子協議服務平臺服務商、旅游ERP服務商應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信息網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相關規定,保障旅游電子協議簽署系統安全運行。
三、標準施行意義
旅游產業鏈長、旅游活動復雜性使旅游協議呈現多元化特點,標準的制訂和施行,是圍繞旅游電子協議內容、簽訂渠道及應用規范進行的集成和統一,對促進旅游企業變革升級、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優化市場經營秩序、推動市場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一)推進旅游企業變革升級。標準結合旅游企業經營實踐,對旅游電子協議進行結構性統一和優化調整,幫助旅游經營重點從紛亂的電子協議管理轉向旅游業務經營,注重旅游產品創新和服務質量提高。旅游電子協議的實行應用,推進旅游企業經營無紙化、數字化經營變革,增加服務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優化服務流程,實現旅集會業整體性降本增效。
(二)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標準明晰提出,旅游經營者簽署的旅游電子協議應實時上傳至全省旅游監管服務平臺。一旦發生旅游糾紛投訴和突發風波,行政部門可及時調查核對相關信息,確保維權訴求高效處置。同時,旅游者可通過全省旅游監管服務平臺查詢驗證已簽訂并備案的旅游電子協議,進一步鑒定“黑旅行社”“黑導游”,減輕旅游風險。
(三)維護旅游市場秩序與安全。標準的發布施行,將進一步促進旅游電子協議在監督經營活動、開展市場管理、提供政務服務、保障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應用,持續優化市場經營秩序。在面對旅游突發風波時,行政部門可通過系統調取旅游電子協議、開展行程追蹤,第一時間舉辦應急處置和跟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