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為確保學校在夏季高考招生過程中各項工作能夠有序開展,并有效保障學校和考生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并考慮到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學校在招生過程中恪守公平競爭的原則,確保選拔過程公正無私,并保持信息的公開透明。同時,學校對學生的德、智、體、美、勞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綜合考量后擇優錄取。此外,學校招生工作還受到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嚴格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1545
第五條 學校位于廣東省中山市石岐區的學院路上,具體地址是一號,該地的郵政編碼為: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獨立學院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的發放:依照國家招生相關法規被錄取并成功注冊為我校正式學生的學子,若在學期間圓滿完成教學計劃中規定的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任務,且成績達標,累積獲得規定學分,滿足畢業條件,我校將授予其普通高等學校的畢業證書。證書頒發單位: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于滿足授予學士學位標準的本科畢業生,將授予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的學士學位,并正式頒發相應的學位證書。至于退學學生,將根據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發放肄業證書或提供詳細的學習經歷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學校特設招生委員會,成員包括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及校友代表。該委員會負責全面執行教育部及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其主要職責涵蓋制定招生章程、規定及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并具體組織和管理招生工作,同時協調解決招生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學校招生與就業處作為招生委員會的執行部門,其主要職能在于依據學校的招生政策和具體實施辦法,制定招生方案,負責招生宣傳和錄取事務的組織,以及處理招生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需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及考試命題的相關規定,并積極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學校特設了一個由校領導及紀檢監察部門共同構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負責對招生工作的整個流程進行嚴格監督。錄取階段,學校還將組建信訪小組,并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及社會各界人士的來信、來訪、申訴和投訴事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在廣東省,學校的錄取階段定位于本科級別。若在其他省份,其錄取階段的具體情況需依據生源省份招生管理部門發布的招生專業清單進行查閱。
學校在招生過程中,所遵循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應要求,均需依據生源所在省(區、市)發布的專業目錄來確定。依照教育部的具體規定,學校在本科招生階段,會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名額,這些名額主要用于調整生源質量以及應對考生專業調劑需求所增加的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學校執行教育部確立的“學校主導、招生辦監管”的招生錄取機制,嚴格依照教育部及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制定的招生錄取政策與規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的高考成績為核心考量,全面評估其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的綜合素質,從而選拔出優秀人才。
第十七條規定,省(區、市)招生委員會需依據普通類(包括歷史類、物理類、文科類、理科類)以及藝體類(如美術與設計類)各自設定的錄取分數線,對考生進行分類錄取。
報考廣東省本科院校及專業的考生,其高考總分中包含的3門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需對應通過3門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具體規定需參照當年廣東省招生錄取的相關文件。
在實施平行志愿投檔制度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中,院校能夠依據省級招生部門發布的平行志愿投檔的具體規定以及當地生源的具體狀況,來制定招生計劃的調整方案以及調檔的比例。
第二十條,若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均達標,且統考成績觸及同批次錄取的最低分數線,并滿足學校檔案調取的標準,則將根據考生的成績、專業選擇以及學校的錄取準則,從中挑選出最優秀者進行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對普通類(包括歷史、物理、文科、理科等)專業進行分檔時,需依據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的投檔規定進行出檔操作。之后,將執行“分數優先”的錄取標準,依照考生的投檔總分高低進行排序網校哪個好,并依次錄取。首先,優先考慮排名靠前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一旦該專業名額已滿,則依次考察該考生的其他專業志愿。當考生投檔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將優先考慮那些已經學習過相關專業知識(模塊)的考生。若在未設定排位或排位分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當投檔總分一致時,則需依據普通高考各科目的考試順序及成績高低進行排序:歷史類和文科類考生,優先考慮外語和語文成績;而物理類和理科類考生,則優先考慮外語和數學成績。
第二十二條 在對藝體類(美術與設計類)統考專業進行分檔的過程中,需依據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所設定的投檔規定進行出檔操作。一旦考生滿足專業錄取條件,便將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選拔。
省(區、市)在錄取時,會將高考文化課總成績與術科統考分數按特定比例合并成綜合成績,并以此作為錄取的基準分數。這些地區會根據綜合成績的高低進行排序,并優先選擇排名靠前的考生進行錄取。若投檔總分相同,則依照考生在投檔總分中的排名順序進行優先錄取。當考生們的投檔總分并列時,將優先考慮那些已經學習過相關專業的核心基礎(模塊)的考生。
對于未按綜合分劃分檔次的省份(區、市),在招生省份的相關招生規定指導下,出檔后,學校會將高考文化課成績和術科統考成績按照一定比例合并為綜合分,具體計算公式為:綜合分等于高考文化課總分(包括政策性加分)的60%加上術科統考分數的2.5倍再乘以40%。錄取時,將遵循“分數優先”的原則,依據綜合分從高到低依次選拔優秀學生。
當考生們的總分一致且沒有排名的情況下,我們將依據普通高考的科目順序以及分數的高低來進行錄取排序。具體順序是:美術與設計類統考的術科成績,其次是外語成績。
第二十三條 若考生所填寫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若考生同意進行專業調劑,則將根據考生的投檔總分從高到低進行調劑,安排至同一院校專業組內有空額且滿足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進行錄取;若考生拒絕調劑,則將進行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在公共外語教學方面主要采用英語,因此對于非英語語種的考生來說,在報考時需要特別謹慎考慮。
第二十五條,在涉及加分或特殊錄取政策方面,需依照各省份(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規定進行操作。
第二十六條,針對內蒙古自治區,招生錄取規則獨立設定,采取“在招生計劃1:1的比例內,依據專業志愿順序進行錄取”的規定。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學校在錄取考生時,需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以及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及《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取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中乙肝項目檢測的相關問題通知》(教學廳〔2010〕2號)中規定的標準進行體檢。針對身體有障礙的考生,只要他們能夠獨立生活,滿足所申請專業的條件,并且高考分數達到錄取門檻,將依照常規程序進行錄取。
電子科學與技術、通信工程、電子信息工程、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等學科不接受色覺不健全的考生;而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等專業則不招收色盲學生。關于招生專業對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請考生查閱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發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入學新生,學校將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以及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分數線,對新生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顯示,若新生身體條件不符合體檢標準或不宜就讀已錄取的專業,學校將按照相關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包括調整專業或取消其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九條 對于通過夏季高考被錄取的學生,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學費繳納及注冊流程,若超過期限未完成注冊,將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條 規定,新生在入學后的前三個月內,學校將對他們在政治思想、文化素養以及健康狀況等方面進行全面的復查。若發現有在報名或考試環節中存在偽造信息或違反紀律等違規行為者,學校將依據相關規定,予以注銷其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本校在收費方面遵循《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取消我省民辦高校及民辦中職學校收費備案和住宿費核準相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657號)中的具體規定。
普通類專業的學費為每生每年29000元;美術與設計類專業的學費則是每生每年31000元;而住宿費用為每生每年1500元,且包含空調設施。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政策均依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及各校的具體規定執行。學校內部設有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綜合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等多種獎學金項目,此外還有社會捐贈的獎學金。同時,學校還設立了勤工助學崗位,旨在為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工作機會。如需了解詳細信息,請登錄學校招生與就業處和學生工作處的官方網站進行查詢。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 -、
傳真:0760-
電子郵箱:zsb@
學校網址:
招生網址:
學校紀委辦公室和監察處承擔著對招生工作的監察與監督職責,同時亦負責受理相關的申訴事宜。
聯系人:覃老師
監督電話: -
傳真:0760-
電子郵箱:jjw@
第十一章 附則
本章程已由校長辦公會議進行充分討論與審查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分數線,并獲批準通過。它將自公布之時起,正式應用于我校2024年夏季舉辦的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中。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屬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招生與就業處。若本章程的內容與國家或各省(區、市)的相關規定存在沖突,則應遵循國家及各省(區、市)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