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的證書是由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蓋章的。
具體來說,證書的發證部門是:人事部注冊建造師管理委員會和建設部聯合發布。但是,實際上,證書的頒發和管理主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和建設部門負責。其中,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類型和層次的證書有不同的取證要求和流程,具體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
二級建造師的證書是由頒發證書部門頒發,即由住建部門頒發二級建造師合格證書。
二級建造師證書是作為持證人才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及管理水平,可勝任崗位工作的體現。二級建造師證書本身不具備含金量,有企業需要持證上崗的要求,才有了一級建造師證書與二級建造師證書的含金量。
二級建造師發證單位可能涉及到的部門包括:
1. 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報名、注冊、繼續教育等手續的辦理和督促工作。
2. 住建部門:負責證書的印制、蓋章、發放工作。
具體流程可能因地區而異,建議咨詢單位人事部門了解詳細流程。
二級建造師發證單位注意事項如下:
不要隨意簽字。證書姓名中的名字或者姓氏出現錯誤,一定要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并由發證機構受理。
妥善保存證書。證書應該妥善保管,避免丟失。證書遺失后,需要先在市級以上報紙登報公示聲明作廢,然后持相關資料到當地建設局進行補辦手續。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建議咨詢專業人士獲取更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