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出國留學包括國家公派、公派出國交流學習(公費或自費)和自費出國留學、探親、旅游(因私)等。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研究生培養和教學計劃的正常實施,現就研究生出國留學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章 國家擔保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在我校整體國際發展戰略和國際交流中發揮更大作用,我校鼓勵研究生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
第二條 研究生申請公派出國,一般須在現行學制范圍內申請公派出國。應屆畢業生申請公派出國,須在畢業前提出申請。研究生申請不受理。
第三條 我校不允許在校研究生出國留學。如因特殊情況需申請出國攻讀學位的,應按《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辦理退學手續;如按校級雙學位協議派出國留學的,應按協議和當年國家留學基金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研究生在讀期間申請公派出國留學,按以下程序辦理:
1.請按照教務處網站公布的項目申請流程填寫校內申請,經培養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
2.經教務處批準并公布的研究生,應按要求填寫國家留學基金委申請系統,并按項目要求提交紙質材料。
3、被國家留學基金委錄取后,須按照當年國家留學基金委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按照學校規定辦理派遣手續。
4. 未向所屬院系提出申請或未在校內提出申請的學生的申請將不予接受。
第五條 申請國家公派項目的導引或委托研究生,應在校內申請階段取得原導引或委托單位出具的同意出國函(內容包括出國事由、目的地、起止時間等,與申請信息一致),加蓋人事部門公章,再辦理上述手續。
第六條 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的實施辦法和管理規定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國家留學基金委和學校發布的專門文件執行。
第二章 因公出國留學
第七條 為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促進科學研究和中外交流,拓寬研究生視野,學校鼓勵研究生出國進行官方交流和學習,主要包括根據院系協議進行國內外聯合培養、雙學位項目、長期和短期海外進修等方式。
第八條 研究生出國正式交流學習一般在研究生第三、第四學期(即基本完成課程學習計劃后)進行,出國學習期限不超過一年,并須按時回校,完成全部學業,并申請論文答辯。
第九條 研究生應充分征求導師、系主任的意見,保證在我校規定的學習期限內完成學業,方可申請出國交流學習。
第十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申請官方出國交流、學習,按以下程序辦理:
1.在研究生管理服務系統中填寫出國申請書,經導師和培養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核。上傳申請材料時需附對方單位(或導師)的邀請函,函件中應說明出國研究生的聯合培養計劃、往返時間、經費支持等情況。如參加學術會議,提交的材料需附會議邀請函及會議錄用的學術報告復印件。邀請函中應說明會議內容、往返時間、經費支持等情況。
2.經教務處批準出國的研究生,應按規定辦理出國手續。
第十一條 指導或委托研究生應先取得原指導單位出具的同意出國函,同意出國函內容應包括出國事由、目的地、起止時間等,并與出國審批表信息一致,并加蓋人事部門公章;再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二條 我校不允許在校研究生出國留學。如因特殊情況需出國攻讀學位的北京師范大學教務處,應按《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辦理退學手續。如按院系/校級雙學位項目協議派出,應按協議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研究生出國進行官方交流或學習的,不予頒發學歷證明或者協助辦理有關國外居留情況的公證。
第三章 因私出國
第十四條 因私出國主要包括研究生利用寒暑假探親(限探望配偶或直系親屬)、出國旅游等,應當在研究生管理服務系統填寫出國申請書,經導師和培養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因個人原因出國的,學校不予頒發學歷證明,也不協助辦理國外居留證明等公證。
第十六條 因私出國人員須在寒、暑假期間辦理申請;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不再辦理因私出國手續。
第十七條 學校不再接受研究生畢業后出國的申請。畢業后因其他原因申請出國的,須返回原籍地或者派出單位辦理申請。
第四章 擔任漢語教師志愿者/公派漢語教師
第十八條 研究生出國擔任漢語教師志愿者、公派漢語教師的,應當按照《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出國擔任漢語教師志愿者、公派漢語教師評選辦法》辦理出國審批。
第十九條 研究生取得漢語教師志愿者/公派漢語教師資格后,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離校和回國手續。
第五章 研究生出國
第二十條 研究生畢業前可以申請辦理出國留學手續,申請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7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請。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畢業后申請出國留學,應當填寫《應屆研究生出國留學申請表》,經導師和培養單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同意后,連同國外學校錄取通知書(復印件)報教務處審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畢業后出國留學,離校前應當按照學校戶籍、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戶籍、檔案轉移。
第二十三條 受托或者委托的研究生畢業后,需要出國留學的,應當向受托或者委托的院校申請辦理出國手續。
第二十四條 非應屆畢業生一般不受理出國留學申請。在校期間因特殊情況申請出國留學的,應按《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五條 博士生畢業獲得學位后,出國從事博士后研究的,參照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退學、回國及海外管理
第二十六條 為規范研究生出國學習、交流活動,保證各類項目規范有序組織實施網校頭條,保障留學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研究生在辦理上述出國審批手續后,須依照本章規定辦理出國、回國和海外管理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在規定的出國留學期間,保留學校學生身份,但出國前須辦理離校手續。出國留學是研究生培養過程的延續,在國留學期間計算為學習年限。
第二十八條 出國停留期不超過90日的人員,應當到所在地主管部門辦理出境、回國登記,具體程序按照所在地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出國時間超過90天(含)的留學生,須到教務處辦理離校回國手續。具體流程如下:
1. 學生出國申請獲批后,須到教務處領取《轉學黃色申請表》,辦理出國手續。出國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2.研究生出國留學結束后應按期回國,并在一周內返回學校到教務處辦理報到手續,具體流程請參見《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出國及回國報到指南》。
第三十條 研究生在出國留學有效期限內如需變更個人信息,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導師和培養單位負責人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具體申請程序如下:
1、國家公派研究生在國外期間如需辦理提早回國、請假、變更信息、延期等相關公函,須按照《關于加強我校國家公派留學生出國前及出國期間管理的通知》要求提前辦理。學生取得學校公函后,仍需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及駐外使館確定的后續事宜辦理,最終以國家留學基金委及駐外使館審批結果為準。
2、非公派研究生原則上應按期回國,如確有特殊情況需申請延期,應填寫《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出國留學期限變更申請表》,經導師同意、培養單位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批準后,報教務處批準。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派出的研究生須先通過項目延期審批北京師范大學教務處,方可申請延長出國留學期限。
3、指導或委托研究生應先到原指導單位取得變更學習期限同意書,內容應與《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學習期限變更申請表》信息一致并加蓋人事處公章;再按上述程序辦理。
4.如延長學習年限超出學生正常學制的,須按照《北京師范大學研究生注冊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后,方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未辦理延期申請或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其延長學習年限申請將不受理。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原則上應于批準的學習期限結束前回國,并于回國后一周內(以護照入境日期為準,遇節假日順延)回校辦理注冊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未申請出國、期滿不回國(或未按規定申請延期、期滿不回國)、回國后未按時報到者,按曠課處理。曠課的研究生按照《北京師范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在國外期間必須遵守外國法律和外國學校的規章制度,并負責保護個人財產安全。
第三十三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受留校察看或者其受上級處分且尚未解除的,不予辦理出境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僅適用于教務處辦理研究生出國學籍審批手續,涉及學生出國簽證、審批文件等手續的,按照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等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于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