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大學城市學院2017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院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學院招生工作實行“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五條 學院全稱:浙江大學城市學院
第六條 學院代碼:13021
第七條 學院成立于1999年7月,是經國家教育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由浙江大學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聯合舉辦、浙江省電信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獨立學院。學院位于杭州市區,占地1000余畝,校園環境優美、教學設施先進、生活條件完備。
第八條 學生畢業后,頒發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全日制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學士學位。
第九條 學校地址:杭州市拱榭區湖州街51號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條 學院成立招生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學院招生政策,決定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及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院紀檢監察室對學院招生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批次
第十三條 學院面向全國15個省(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十四條 浙江省各專業(類別)招生類別及批次:藝術創意類專業按藝術類專業第二批招生,其他專業(類別)按普通類招生。其他省份各專業(類別)按各省(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五條 學院對部分專業實行分類招生,同一專業類別入學的本科生入學時不分專業,在完成專業學科基礎學習后,可根據自身的發展目標、興趣、特長和能力2023年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招生網錄取分數線,按照學分制培養計劃和學院有關規定在本專業類別中選擇學習。其中,部分省(區)計算信息類專業招生到計算機專業,包括統計學、軟件工程、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專業;電氣信息類專業招生到電子信息類專業,包括通信工程、電子科學與技術、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專業;機電類專業招生到機械類專業,包括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機電一體化工程專業;經濟管理類專業招生到工商管理類專業,包括財務管理、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 傳播學專業招收新聞傳播學專業,包括新聞學、廣播電視學、廣告學、漢語言文學專業;法律政治學專業招收法律學專業,包括法律學、行政管理專業;外國語言文學專業包括英語、商務英語、日語專業;藝術創意專業包括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專業。
第五章 入會
第十六條 浙江省在考生符合所報選修科目范圍的前提下,按平行專業招生,轉學比例為100%。 其余省份根據各省(區)生源情況確定轉學比例。 平行專業批次轉學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5%;順序專業(傳統專業)批次轉學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20%。
第十七條 學院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學院招收的男女學生比例不設限制。
第十九條 學院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英語專業除外)。
第二十條 根據培養需要,部分專業對英語單科設置及格分數線,其中國際商務專業、金融學(中新合作辦學專業)、工業設計(中新合作辦學專業)、會展經濟與管理(中新合作辦學專業)等專業英語成績不得低于100分。
以上分數線均以每科總分150分計算,并根據各省(自治區)高考各科目實際總成績按比例折算。
第二十一條 學院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招生部門備案的有關規定。確定浙江省內招生專業(類別)時,在考生申報專業偏好范圍內,根據考生平行專業偏好,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考生;確定外省(自治區)招生專業(類別)時,專業偏好不分先后,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錄取考生。
第二十二條 專業(類別)招生時,備案成績相同時,優先考慮實際考試成績較高的考生;備案成績與實際考試成績相同的,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招生行政部門的政策規定錄取。
第二十三條 江蘇省考生錄取:學業水平測試選修科目成績須達到1B1C以上;錄取后,按照“先分數后成績”原則錄取。備案分數相同時,優先考慮選修科目成績高者,若分數相同,則按江蘇省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相同分數排序規則排序。
第二十四條 學院全日制本專科招生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學院浙江省“三結合”綜合評估招生工作按照《浙江大學城市學院2017年“三結合”綜合評估招生工作規定》(浙大城學院函[2017]13號)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招生審核、收費及獎勵資助
第二十六條 學校錄取的新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逾期請假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2023年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招生網錄取分數線,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七條 學院所有本科專業均實行學分制收費,學費由專業注冊費和學分費組成。資產評估、金融專業學費為5300元/生/年,土木工程、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臨床醫學專業學費為6000元/生/年,統計學、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新聞傳播與廣播電視、廣告學、漢語言文學、英語、商務英語、法律、行政管理專業學費為17000元/生/年,軟件工程、電子科學與技術、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機械電子工程、日語、道路橋梁與渡河工程、藥學、護理專業學費為17000元/生/年。 18000元/人/年,通信工程、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學費20000元/人/年,財務管理、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商務專業學費23000元/人/年,建筑學專業學費25000元/人/年,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專業學費27000元/人/年,金融學(中新合作辦學)、會展經濟與管理(中新合作辦學)學費40000元/人/年,工業設計(中新合作辦學)學費45000元/人/年。 每學年開始時,按浙江省物價部門核定的預收標準預收各專業(類別)學費。入學時按專業類別錄取的本科生,統一按專業類別中學費標準較低的專業收取,分專業后按所學專業規定的學費標準收取。每學年終按所注冊專業和實際修讀學分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學院為優秀學生設立新生精英獎學金、學業優秀獎學金、專業精英獎學金、創新創業獎學金、出國交流獎學金、優秀團隊獎等,此外,學生還可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浙江省政府獎學金以及社會各界捐贈的各類外援獎學金。
第二十九條 為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的精神,增強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院為學生提供課余時間和校外兼職工作。
第七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