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25日零時起,考生可通過以下渠道查詢自己的高考成績和錄取結果:
1.網站搜索:河南省教育廳網站(***)、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網站(***)、河南省招生考試信息網(***)、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服務平臺(***)。
2.到所在縣(市、區)招生辦綜合服務大廳辦理招生、考試手續。
3.錄取結果也可在招生院校網站上查詢。
此外,為了更好地服務考生,今年電子成績單、錄取信息、高考體檢報告等將通過普通高考考生服務平臺的只讀郵件方式發送給考生。
考生如對成績有疑問,可于6月27日18:00前持準考證向所在縣(市、區)招生辦提交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復核只審查總成績是否有遺漏或錯誤,不審查成績嚴重性。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縣(市、區)招生辦領取復核結果。
以上所有服務均免費。
二、招生咨詢及信息發布渠道
1.省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綜合服務大廳:提供招生、考試全過程的咨詢服務。
2、省內外高校咨詢電話及網站:提供相關高校錄取咨詢。
3、河南省教育廳網站、河南省招生辦公室、河南招生考試信息網:(1)公布往年高校報名、錄取統計信息;(2)公布高校招生計劃信息;(3)報名期間,公布各批次控制分數線及分數區間統計信息;(4)公布各軍事院校、公安、司法專業、直招士官面試、體檢成績;(5)錄取期間,公布各批次生源及高校備案、錄取統計信息、志愿征集相關信息。
4.河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生服務平臺:招生期間,及時更新考生檔案運行信息。
5.《升學考試之友》雜志(主要目錄): (1)公布各高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分專業計劃數、各批次學費標準等; (2)各高校聯系方式(咨詢電話、郵寄地址、網站等); (3)招生政策問答、報名表填表指導等。
6、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或):是高校招生行政管理平臺,也是高校招生宣傳和信息咨詢服務平臺,每年根據報名時間安排舉辦網上咨詢周活動。
我省今年網上咨詢活動時間定于6月25日至6月28日,省招生辦及在河南招生的高校均參加。咨詢時間為上午9點至12點、下午15點至18點。為提高咨詢效率,請您先瀏覽網上咨詢須知及各相關咨詢單位公告區、精華區發布的重要信息。
7.現場咨詢活動。6月25日至6月26日,在鄭州舉辦普通高考現場咨詢活動。省招生辦委托河南師范大學新聯學院、黃河科技學院、鄭州工商職業技術學院承辦,免費為考生提供院校宣傳、考生咨詢等服務。
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試本科提前錄取、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錄取《專業目錄》中學校代碼為“6130”(黃河科技學院)的高校,可到河南師范大學新聯學院(鄭州市鄭東新區鄭開大道50號,鄭開大道與京港澳高速交叉口北1000米)進行咨詢; 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第二批本科《專業目錄》中學校代碼為“6130”的高校,提前錄取專科、高職錄取《專業目錄》中學校代碼為“6130”后的高校,可到黃河科技學院南校區(鄭州市紫荊山南路666號,南三環與紫荊山南路交叉口向南1000米)咨詢;藝術、體育類招生院校、獨立設置的中外合作辦學院校、港澳高校、省內專科轉本科招生院校,可到鄭州工商職業技術學院(鄭州市鄭東新區前城北路8號,鄭開大道與前城北路交叉口向北1000米)咨詢。 考生及家長憑準考證即可入場。
三、宣傳監督渠道
1.省招生辦網站:(1)公示全省具備招收高等學校入學資格的學校名單;(2)公示全省享受政策待遇(含農村特長生資格)考生名單;(3)公示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藝術院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對象名單;(4)公示藝術學校考試合格考生名單。
2、縣級招生辦公室、中學:向社會公布享受政策待遇考生名單、符合農村專項報考條件的考生名單和本級及上級報考電話。
3、考試期間,各考試中心將公布省、市、縣三級舉報電話。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摘要)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在考場阻截該考生,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該考生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該考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停止參加相關的國家教育考試;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非法方式獲取考試試題、答案的;
(2)攜帶、使用考試作弊設備、資料的;
(3)抄襲他人答案;
(四)允許他人代考;
(5)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以提供作弊設備或者其他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4)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題、答案的;
(5)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河南招生考試辦公室,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設備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題庫、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替他人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或者允許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批準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未經批準使用無線電頻率,擾亂無線電通信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6. 實行“靜默入場”,考生禁止攜帶金屬物品
“靜默入場”是指考生進入考場前必須經過金屬探測器檢查,無報警聲響方可進入。考生嚴禁攜帶各種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移動電話、對講機、無線耳機等無線接收發射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記錄和掃描設備;手表等計時工具;修正液、修正帶等文具(考試文具是統一配備的,考生不得攜帶文具進入考場,也不得將統一配備的文具帶出考場)。嚴禁穿戴帶有金屬物品的服裝(女式內衣、帶金屬鉤、鋼圈的扣子)、鞋帽(金屬鞋帶、鞋眼、鞋底、飾物)、皮帶、首飾(項鏈、耳環、發夾、手鐲、戒指等)。 鑰匙、硬幣、磁卡(飯卡、房卡、公交卡、銀行卡等)等鐵磁性物品、各種食品、飲料等非考試必需的物品也一律禁止攜帶進入考場。
考生因身體原因需帶入的特殊物品(如助聽器、胰島素注射泵、體內植入的金屬材料、心臟起搏器、輪椅、拐杖等),須憑負責考生高考體檢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和考區招生辦出具的復核材料入場。考生最遲應在考試前一周辦理完所需手續,并在進入考場時出示上述證明材料。對于體內植入金屬植入物的考生,監考老師將檢查醫療證明上標注的部位與考生身體報警部位是否相符,不對應部位將按規定程序進行檢查。通過審核者進入身份驗證程序,未通過審核者須重新接受審核,確保通過考試。
考生應提前準備好衣服和鞋子(最好2套),建議穿無紐扣、拉鏈的衣服,鞋子不帶任何金屬制品(包括鞋帶、鞋眼),女生穿內衣不帶金屬鉤、鋼圈。考生允許佩戴帶有金屬配件的眼鏡。考生和家長應提前準備,反復檢查,確保沒有攜帶任何違禁物品,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6月6日下午,考生對考場、考場進行了巡視,并進行了身份驗證和“靜默入場”金屬探測演練。
7. 配合進入考場身份核驗
考生進入考場前必須進行身份驗證。具體流程為:考生進入考場時,在考場入口處的桌子上放置身份驗證終端設備。考生須將準考證、身份證交給監考老師檢查網校頭條,并按要求脫帽、脫眼鏡、整理頭發(頭發不得遮住眉毛、耳朵)河南招生考試辦公室,然后坐在椅子上(背靠墻壁,確保拍照背景清晰),用準考證上注明的報名時采集過指紋信息的手指將指尖觸碰到指紋采集窗口錄入指紋(進場前須主動接受指紋模檢、用膠帶等擦拭待驗證手指)。若讀取到的指紋信息與事先存儲的信息相符,則驗證通過,設備進入拍照界面,考生面部朝向攝像頭,屏幕取景器抓拍考生整個面部。 監考老師點擊按鈕為考生拍照后,考生方可入場。對于連續三次指紋比對不成功的考生,監考老師將考生信息與考生本人進行比對,拍照后方可先行進入考場。工作人員將留存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隨后分別由視頻監考老師和主考官進行比對,確認無誤后,考試結束前將身份證和準考證退還給考生。無法比對的考生,考試結束后需到考場進行面對面比對。
考試結束后,各縣(市、區)招生辦將對本地區考生準考證照片進行比對復核,同時,省級招生辦將運用人臉識別技術對考生準考證照片進行全面比對復核,如準考證照片與報名照片無法識別為同一考生的,將進行核對,對代考作弊的考生將嚴肅處理。
為加強高校招生錄取環節和新生入學后審核工作,省招生辦公室除在錄取時向高校提供考生電子檔案外,還向高校提供筆跡圖像和入學照片信息,以便高校在新生資格審核、學籍登記等工作中加強對考生的身份比對,將代考等作弊行為的查處從考試環節延伸至入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