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進程,規范外國留學生管理南昌理工學院錄取查詢,提高學校國際聲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向來華留學生授予中國學位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各部門、各學院。學校各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認真做好我校外國留學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學生,是指持有外國護照來我校接受學歷教育或者非學歷教育的外國公民。
第四條 我校外國留學生教育和管理的基本方針是:以學生為本,設置特色專業,促進外國留學生教育全面健康發展。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五條 為實現學校制定的發展戰略,學校鼓勵各學院接收和培養外國留學生,鼓勵教師積極參與外國留學生培養工作,承擔外國留學生專業課和公共課教學工作。學校鼓勵并采取措施大力提升教師雙語教學能力,對實施雙語教學的教師在職稱晉升、崗位評定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
第六條制定外國留學生培訓工作實施細則,將外國留學生培訓工作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保證參與外國留學生教學的教師按時足額發放學時津貼。
第七條 學院對在外國留學生培養教學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學校和個人給予表彰;對參與外國留學生培養的教師在語言培訓、專業提升等方面給予更多支持;在參加考核和崗位評估時,對參與外國留學生培養教育的教師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
第八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外國留學生管理制度。外事辦公室作為學校外事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國留學生工作進行宏觀管理、指導和協調。
第九條 各院系、各學院具體分工如下:
1.國際交流學院
(一)做好招收和培養外國留學生工作;
(二)確定語言進修外國留學生錄取名單;
(3)管理、協調、安排與外國留學生錄取有關的各項具體事務;
(4)外國留學生注冊與學業成績管理;
(5)外國留學生日常及涉外管理;
(六)制定外國留學生漢語學習與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七)組織外國留學生全國漢語水平考試報名;
(8)協助各學院做好外國留學生畢業評審、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2. 教務處
(1)在錄取過程中對外國留學生進行妥善的學業評估;
(二)審批外國留學生培養計劃,協調教學任務,組織教學;
(3)外國留學生學籍及學業成績管理;
(4)審查留學生教師的工作量;
(5)外國留學生畢業評審、頒發畢業證書;
(6)制作、分發外國留學生中、英文成績單。
3. 外事辦公室
(一)做好招收和培養外國留學生工作;
(2)協助確定外國留學生錄取名單;
(3)辦理外國留學生入學、錄取手續;
(4)協調組織、安排外國留學生各項活動;
(5)協調組織安排外國留學生獎學金年度評審工作;
(6)協調外國留學生的住宿安排和管理;
(7)協調外國留學生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辦理工作。
4. 大學
(一)做好外國留學生招生宣傳工作;
(二)對外國留學生錄取專業資格進行審查,確定錄取名單;
(3)外國留學生學籍及學業成績管理;
(4)留學生入學本專業教學任務規定的全部教學安排,包括實地考察實習、畢業設計指導、論文答辯等;
(5)為留學生安排導師指導老師、制定學習計劃、實施教材;
(6)指導外國學生根據專業教學要求和本國實際情況和特點選擇課程;
(7)外國留學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
(8)會同外事辦公室對獲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外國留學生進行資格評估;
(9)負責對外國留學生畢業與授予學位資格進行初步審核。
(10)確定專業課教師的教學任務、工作量和發放教學津貼。
5.綜合辦公室:負責留學生公寓、教學、實驗場地及設施的統籌安排。
6.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外國留學生的日常管理及獎懲管理。
7、保衛處:負責留學生安全工作,檢查學生公寓防盜、防火設施等;協助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處置各類涉外案件。
8.圖書館:按照有關規定為留學生提供圖書借閱和信息檢索服務。
9、校醫院:負責留學生的醫療救治,外國留學生享受與中國學生同等待遇。
10.學位辦公室:負責外國留學生學位審查、學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 招生與錄取
第十條 入學
1.國際交流學院、外事處、各學院會同發展規劃處、招生辦公室、規劃招生中心根據國家政策和學校發展規劃制定招生計劃。
2.各類留學生錄取標準以《教育部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和《南昌工程學院接受外國留學生具體實施方案(試行)》為準。
第十一條 入場
1.凡向我校申請入學、符合招生規定和入學資格條件的外國留學生(不限國籍),學校將按計劃和規定程序錄取并發給錄取通知書,外事處為其辦理來華學習審批手續。
2.凡被我校錄取的外國留學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材料到所在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辦理留學生入境簽證。
3、留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到國際交流學院報到并提交相關個人信息。國際交流學院將安排接待人員帶學生到校繳納學費、教材費及其他應交費用。學費一經繳納,學生因個人原因退學,學費不予退還。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學生,應向國際交流學院申請休學。
4、所有在我校就讀的留學生均須取得南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健康證明,無法取得健康證明者應立即回國,所需費用自理。
5. 報到期間,外事辦公室將為外國留學生辦理在華合法居留手續,但所需簽證費用由學生自理。
6、新生報到后,國際交流學院將發放學生證。在我校學習一學期以上的留學生,應于每學期開學一周內持學生證到國際交流學院報到。未經批準不按時返校者,按曠課處理,逾期一個月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7.專業學位生辦理完注冊手續后,根據國際交流學院的通知到相關專業院系注冊、選課。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二條 外國留學生的教學管理參照國內學生的教學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在華學習期間,未取得國家漢語水平測試三級證書的,需先學習漢語,通過國家漢語水平測試三級后方可入讀所報考專業的院系,畢業時漢語水平須達到國家漢語水平測試四級。
第十四條 留學生應按照《南昌工程學院本科教學計劃》規定修讀本專業課程,取得相應學分,撰寫畢業論文(設計)。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留學生,可頒發我校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有關學院應當按照教學計劃組織外國留學生與中國學生在校內共同開展教學實習和社會實踐,實習或實踐地點的選擇應當遵守有關涉外規定。
第十六條 學校及有關學院不得組織外國留學生參加政治活動南昌理工學院錄取查詢,但是應當引導外國留學生參加學校規定和學院組織的各類活動,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的,應當申請休假。外國留學生休假應當經所在學院批準,并及時通知國際交流學院。休假期滿后,應當及時報告學院。任課教師應當保存外國留學生的出勤記錄。休假、出勤記錄等相關材料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八條 未經請假或未經批準請假,擅自缺課的,按曠課處理。學院應及時將缺課留學生情況通報國際交流學院、學生處,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具體規定請參見《南昌工程學院學生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外國留學生借閱圖書、報刊、文件、資料,原則上享受與中國學生同等待遇,并遵守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受過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的人員,不得再申請學校或政府獎學金;已享受獎學金的,學校將視情況取消或中止其獎學金資格。
第五章 學籍管理
第二十一條 留學生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手續。留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報到,應當向國際交流學院、學院、班級書面請假,說明理由。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未請假或者請假兩周以上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按照國家有關留學生錄取的規定,在三個月內對新生的入學資格和健康狀況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入學;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應當按照培養計劃組織實施各教學環節;對外國留學生學習期間的學習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網校哪個好,每學期至少一次。
第二十四條 各學院應當按照學校招生管理規定管理留學生。對學習成績優秀、貢獻突出的留學生,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頒發獎品或證書。對違反校規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向外國留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取得畢業資格,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外國留學生,可以向學校申請獲得學位證書。對獲得學位的外國留學生,學校應當頒發學位證書。中途退學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給結業證書,注明學習年限。
第二十六條 對于需要漢語補習的學生,其學籍在補習期間暫由國際交流學院管理。在學生開始專業學習前,國際交流學院將學生在補習期間的成績及相關信息轉交教務處。學生完成相關手續后,正式取得學籍,并由國際交流學院在教育部網站上進行注冊。
第六章 日常及涉外管理
第二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違反規定,將受到處罰。
第二十八條 外國留學生休假按照中國法定節假日和學校的規定執行,不受留學生所在國節假日限制。
第二十九條 會同當地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涉外法律法規,做好外國留學生涉外管理和教育工作,減少或杜絕涉外案件的發生。
第三十條 對受到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外國留學生,外事辦公室應當及時通報公安部門。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尊重外國留學生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舉行宗教儀式的場所。經學校批準,外國留學生可以在校內指定場所和區域舉行慶祝本國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但不得含有反對、攻擊其他國家或違背社會公德的內容。嚴禁外國留學生在校期間從事傳教活動和宗教集會。
第三十二條 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不得工作、經商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但是可以按照學校的規定參加勤工助學。
第七章 住宿管理
第三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入境后應當于24小時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第三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應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的安排,入住指定房間,不得擅自調換房間,不得強行占房。
第三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報到時須交納一年的住宿費,方可入住。因特殊原因需住宿單人間的,須向宿舍管理人員提出書面申請,有條件的,經批準可住宿單人間,并按規定交納單人間費用。
第三十六條 喪失學籍的學生,應在規定期限內離校并搬出學校宿舍,逾期不搬出者,學校不予提供住房,宿舍內遺留物品視為無主財物。
第三十七條 宿舍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在宿舍內跳舞、大聲喧嘩、大聲播放音樂等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生不得損壞、拆卸、改造宿舍樓內的設備、線路。損壞、丟失公物應當賠償。
第三十九條 注意節約水、電、氣。水、電、氣自行購買。
第四十條:遵守消防規定,嚴防火災。嚴禁亂動配電箱、消防器材等,嚴禁室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引發火災者,須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管理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房間的,外國留學生應當配合,不得拒絕,不得擅自更換、安裝鎖具。
第四十二條 居住在學生宿舍的外國留學生,禁止在室內使用煤氣灶、電磁爐等大功率電器烹飪食物。
第八章 學費繳納
第四十三條 國際交流學院按照學生類別、收費標準開具學費、住宿費繳費清單,收費大廳按照收費標準開具學費發票。
第四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培養教育經費按照相應比例確定。
第9章 離開學校
第四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畢業/結業后離校時,應向學校領取《南昌工程學院離校手續清單》,并按清單上的要求到相關部門辦理退學證件、歸還借閱物品及圖書、結算等手續。
第四十六條 留學生離校時應提前一天通知留學生管理人員和宿舍管理人員,清點、歸還所有生活用品,交回所有鑰匙。
第四十七條 已畢業/結業的外國留學生,須于畢業/結業后一周內離校;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離校的,須向國際交流學院說明理由,經學院同意。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南昌工程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際交流學院、外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