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十三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按照定密機關確定。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秘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密級和密級。 國家秘密級。 具體分級權限和授權范圍由國家安全行政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按照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 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單位發生的有關涉密事項屬于上級機關、單位定密權限的,應當首先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向上級機關、單位報告確認; 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機關單位定密的工作直接依據是,應當立即報送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具有相應保密權限的保密行政部門確定。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六條 國家機關、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應當管理本機關、單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管理或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定密負責人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公布。 具體職責是:
(一)審批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審查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機關單位定密的工作直接依據是網校頭條,并作出是否變更或者終止的決定;
(三)對不清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屬于什么密級的事項,事先制定密級,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