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安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了更好滿足公眾多元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營和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安陽地區從事網絡預約出租車(以下簡稱網絡出租車)經營服務的,必須遵守本暫行辦法。
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基于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合格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航出租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運營和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企業按照市場規則合理確定運價。
第四條 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管理部門在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網約車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企業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網約車運營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并有能力向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等相關監管部門提供服務以及依法檢索、查詢相關網絡數據的互聯網信息 信息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與出租車管理部門監管平臺連接,服務器設立在中國大陸,有網絡安全管理系統以及符合規定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
(三)采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并提供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當地的《支付業務許可證》及登記證書復印件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應當保留并設置。 、交易補償制度等信息。 如果開展預付業務,還必須提供與儲備銀行的儲備金管理協議。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制度;
(五)在市域內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國投資者投資網約車業務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網上預約出租車申請表(見附件);
(二)投資人及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如果是分支機構,還須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辦公場所、負責人員、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獲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證明材料;數據庫訪問狀況說明、在中國大陸設立的服務器的說明,以及依法建立、實施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文件;
(六)采用電子支付的,應提供與銀行或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議及相關證明材料。
(七)運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服務質量保證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前款第(五)項、第(六)項相關在線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部門提供。 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同級交通、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進行審核鑒定,并提供相應的鑒定結果,全國有效。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注冊地以外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相關的網絡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請的出租車管理部門審核。
第七條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時,應當明確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2024年安陽駕駛人網上預約系統,并發給《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省交通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登記,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須遵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自正式聯網之日起30日內,向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向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報告,說明相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車主、駕駛員,并作出處理。向公眾公布。 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退還原發證機關。
第三章 網絡招聘車輛及司機
第十二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7座及以下客車;
(二)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具有行車記錄功能的緊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行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1.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網約車車輛裸價高于我市巡航出租車標準,車輛登記年限不超過5年;
2、車輛登記地為安陽市轄區,須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3、車輛經機動車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出具《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4、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xx年第1號《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文件要求,確保網約車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根據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后,對符合條件并登記為預約登記的車輛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明》出租客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C2級以上機動車駕駛證,并有3年以上駕駛經驗;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期無記分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考試合格后,取得《網絡預約出租車司機資格證書》。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承擔承運人責任2024年安陽駕駛人網上預約系統,應當確保運營安全,保護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保證其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合法運營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為充分保障乘客權益,網約車平臺及運營車輛必須購買相關保險,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并向網約車平臺報送車輛相關信息。出租汽車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資質,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工作時間、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利益。 義務。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維護和保護駕駛員的合法權益,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確保駕駛員線上提供服務的人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人是一樣的。 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應當是同一人,并將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報出租汽車管理部門。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記錄和備份司機和網約車用戶在其服務平臺上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互聯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駕駛軌跡日志等數據。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量、定價辦法,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制度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收集、記錄司機服務信息。 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貨運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并由司機向乘客提供出租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公布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的詳細計量計時辦法,并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接受計量監督。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企業必須執行我市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不得隨意改變所轄車輛的收費標準,不得擾亂市場秩序。 對違反價格管理的違法行為,按照價格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超出許可經營范圍的,其起止點應當在許可經營范圍內。
網絡預約出租車不得同時接入兩個以上在線服務平臺。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依法在提供服務所在地繳納各項稅費。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風險抵御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和司機提供符合運營服務標準的運營服務。 不得在途中遺棄乘客或故意繞道。 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不得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舉報、投訴,不得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的評價。 乘客進行報復。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顯著告知收集司機、網約車和乘客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約車平臺企業不得利用個人信息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企業收集司機、網約車企業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出提供網約車服務所需的范圍。
除依法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企業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網約車平臺企業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信息。司機、網約車和乘客的賬戶以及地理位置。 不得泄露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如地理坐標、地理地標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企業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規定。 所收集的個人信息及產生的業務數據應在中國大陸地區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泄露。
網約車平臺企業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和其他團體、組織發布不良信息提供便利,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屏蔽此類信息。有害信息的傳播。 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范、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七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為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業務服務。 不得以私人乘用車共享名義提供網約車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司機不得通過未取得運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出租汽車服務質量和誠信評價辦法》和《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管理規定》,加強服務質量和信譽評價,依法處理違法失信行為、投訴舉報、客運服務評價等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進出的重要依據。
嚴禁網約車企業擅自從事拼車形式的經營活動。
網約車平臺企業應當設立游輪車在線預訂功能,不得更改訂單,確保公平競爭。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監管平臺,與網約車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應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評估,及時向社會公布當地網約車平臺企業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評估結果、乘客投訴處理等信息。
出租汽車管理監管部門、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查閱、審查轄區內網約車平臺企業登記、經營、交易的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三十條 出租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的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企業、網約車和司機的資質審核和發證管理。
出租汽車管理部門應當對網約車服務過程中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 重點抽查遵守法律法規、安全運營、文明服務、信用評價等方面。
第三十一條 通信主管部門、公安、網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企業非法收集、存儲、處理、使用相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相關規定、對危害網絡與信息安全的,對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不良信息或者為發布不良信息提供便利的公司、個人和其他團體,將依法查處,并予以配合會同出租車管理部門對發現違法違規的網約車平臺企業進行處罰。 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查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價格)、交通、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責任,不定期開展網約車經營執法行動。 有關監督檢查,或定期配合出租車管理部門對相關資質進行監督檢查和合規認證,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企業和司機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同時,網約車平臺企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將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三十四條 出租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企業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錄,加強行業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