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繼續教育活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不斷提升專業技術人員素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稱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繼續教育應該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該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的權力。專業技術人員應該適應崗位須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出席繼續教育,建立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平。
第五條繼續教育推行政府、社會、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投入機制。國家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應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以保障。企業、事業單位等應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員工教育經費,不斷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的投入。
第六條繼續教育工作推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擬定繼續教育新政,編制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施行。市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組織施行。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施行工作。
第二章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課目和專業課目。公需課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該普遍把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新政、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課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該把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技巧等專業知識。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應不多于90學時,其中,專業課目通常不多于總學時的2/3。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述形式出席繼續教育的,記入本人當初繼續教育學時:
(一)出席培訓班、研修班或則進修班學習;
(二)出席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出席遠程教育;
(四)出席學術大會、學術講堂、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形式。繼續教育方法和學時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訂。
第九條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發展戰略和崗位要求,組織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或則出席本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條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崗位要求和職業發展須要,出席本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也可以借助業余時間或則經用人單位同意借助工作時間,出席本單位組織之外的繼續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專業技術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有職業資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單位應該為其出席繼續教育活動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經用人單位同意綿陽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網,一年制或則半一年制出席繼續教育活動的,用人單位應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則與勞動者的約定,支付薪資、福利等待遇。用人單位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時間之外出席繼續教育活動的,雙方應該約定費用分擔方法和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可以與生產、教學、科研等單位聯合舉辦繼續教育活動,構建生產、教學、科研以及項目、資金、人才相結合的繼續教育模式。
第十四條國家通過施行重大人才工程和繼續教育項目、區域人才特殊培養項目、對口增援等方法,對重點領域、特殊區域和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給與扶植。
第三章組織管理和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專業技術人員應該遵循有關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專業技術人員承當全部或則大部份繼續教育費用的,用人單位不得指定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該構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考評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根據。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情況應該作為任命專業技術職務或則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作為職業資格登記或則注冊的必要條件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該構建繼續教育登記管理制度,對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評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八條依法組建的高等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培訓機構等各種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稱繼續教育機構)可以面向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繼續教育機構應該具備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教材和人員,構建完善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繼續教育機構應該認真施行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完善教學檔案,依據考試考評結果如實開具專業技術人員出席繼續教育的證明。繼續教育機構可以充分借助現代信息技術舉辦遠程教育,產生開放式的繼續教育網路,為基層、一線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結構、提高能力素養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條繼續教育機構應該根據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理論水平高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綿陽專業人員繼續教育網,建設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二十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選聘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在繼續教育方面起推動和示范作用的繼續教育機構,建設國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市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構建完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搭建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臺,發布繼續教育公需課目手冊和專業課目手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按照專業技術人員不同崗位、類別和層次,強化課程和教材體系建設,推薦優秀課程和優秀教材,推動優質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直接開展繼續教育活動的,應該突出公益性,不得交納費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繼續教育機構開展繼續教育活動的,應該依法通過招標等方法選擇,并與繼續教育機構簽署政府采購協議,明晰雙方權力和義務。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等開展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該完善繼續教育統計制度,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常規統計和隨機統計,構建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數據庫。
第二十五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則其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可以對繼續教育療效施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有關項目支持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該依法對用人單位、繼續教育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