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如下:
1.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組織形式,是學校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
2.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學校應當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提供保障。
3.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和表決結果應當公布。
4.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制定修改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學校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訴求,對學校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等。
5.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為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6. 學校應當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按照規定提供經費和時間保障。
以上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一般規定,具體實施時可能因地域、學校規模、辦學層次等因素而略有不同。建議咨詢所在學校的工會或相關負責人,了解更詳細的信息。
1. 更加注重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學校應該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在新的規定中,可能會強調這一點,并要求學校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機制的建設,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2. 更加注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學校其他管理機構之間的協調和合作。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內部管理機構之一,與其他管理機構之間應該相互協調和合作,共同推動學校的發展。新的規定可能會強調這一點,并要求學校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其他管理機構之間的溝通和協作,促進學校管理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3. 更加注重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保障其正常運轉和發揮作用的基礎。新的規定可能會對這兩個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并要求學校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效果。
總之,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在2025年的變化可能會涉及到民主管理、協調合作、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等方面,旨在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學校管理的科學化和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