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航海學院2024年暑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簡章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暑期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航海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州航海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110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黃埔校區(總校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紅山三路101號;郵政編碼:
琶洲校區: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夏陽街1號;郵政編碼:
第六條 受教育程度:本科
第七條 學校性質:公立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的主管部門:廣州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業證書: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期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發給《廣州航海學院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發給相應學位證書。中途退學的學生,視具體情況發給結業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廣東省招生委員會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招生工作的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規章制度、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主要職責是編制招生計劃,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按照學校招生條例和實施細則辦理日常招生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題設置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領導、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督導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進行督導。招生期間,成立信訪小組,指派專人負責處理考生和社會公眾的信訪、申訴、投訴等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批次分為本科提前錄取批次和本科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發[2024]2號)要求,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總計劃1%的名額,用于生源質量把關和解決因考生專業調整需增加計劃的問題。
第十六條 學校航海專業(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電氣與電子工程)采取提前招生的方式,航海技術、輪機工程兩個專業與中央航運企業合作舉辦校企聯合培養卓越班項目,在被兩個專業錄取的學生中公開選拔,進入卓越班的學生享受企業全額學費資助,畢業后定向到合作企業就業。
第十七條 學校與國外高校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或中外聯合培養項目,通過廣東省暑期高考招生,與學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設置學校專業組招生2024年廣州航海學院分數線,單獨編班。國內學習階段以英語為主,國外學習階段全英語授課,對英語水平有一定要求,英語水平不合格者慎重報考。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外聯合培養項目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出。考生填報申請前須仔細閱讀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中外聯合培養項目的招生專業目錄、招生簡章及收費標準。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生辦公室督導”的招生制度,嚴格遵循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勞素質,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普通類(歷史、物理)和文體類(音樂、美術與設計、舞蹈、書法、體育)招生按照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錄取分數線錄取。
第二十條 報考廣東省高等學校和專業,學生須通過高考總成績中所含三門高中學業水平選考科目對應的三門高中學業水平合格考試科目,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招生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填報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填報規則和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填報調整比例。
第二十二條 考生思想政治素質測評、體質健康檢查合格,統一考試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條件的,根據考生成績、專業偏好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普通專業(歷史、物理)分專業時,各省(區、市)備案細則發布后,實行“分數優先”錄取原則,按考生總成績排序,從高到低排序錄取。排名靠前的考生第一專業優先安排錄取,專業已滿的,對學生后續專業逐一核查。考生總成績排序相同時,優先安排已修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無排名或無排名分值的省(區、市),普通高考單科及分數順序從高到低為:文科為漢語、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為數學、漢語、外語、理科綜合。
第二十四條 實行其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模式的省(區、市)2024年廣州航海學院分數線,其錄取原則按照各省(區、市)公布的方案和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藝術類專業按各省(區、市)備案規定分級錄取時,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原則,總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總成績低者優先錄取;考生總成績相同時,按名次排序錄取;考生名次相同時,優先考慮藝術類專業成績高者。
第二十六條 考生所報考專業均未被錄取,如同意專業調整,則按照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將其調整至同一院校專業組內有空缺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如拒絕調整,則不予錄取。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公共教學外語為英語。學校各專業均開設專業英語課程。航海專業(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船舶電子電氣工程)學生畢業時必須修讀專業英語課程并通過船員適任證書專業英語考試。英語水平不合格者慎重報考。
第二十八條 加分或者優惠錄取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考生錄取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教辦[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教辦[2010]2號)有關規定執行。學校航海專業(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航海電子電氣工程)專業體檢標準按照國家標準《海員體檢要求》(-2021)有關規定執行。
對殘疾考生,如生活能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可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考生身體素質具體要求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檢測的通知》對新生進行體質健康審查。對體檢結果不符合要求或經審查不適合進入所錄取專業學習的新生,按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予以轉專業或者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與審核
第三十一條 凡通過學校暑期高考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注冊繳納學費手續。逾期不注冊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考察。學生在注冊、考試過程中如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反紀律、違規行為,學校將按規定取消其學籍。
新生入學審核相關工作按照廣東省招生辦公室相關文件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的通知》(粵價格〔2007〕186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通知》(粵政辦〔2022〕5號)發布的標準和要求執行。
理工科、外語類專業,5190元/生·學年;
經管法類專業:4590元/生·學年;
藝術類專業:10000元/生/學年;
校企聯合培養卓越項目:5190元/生/學年;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42600-52600元/生/學年;
中外聯合培養項目:28000-40000元/生·學年(本科學費+培養費)。
住宿費用標準:
住宿費用根據學校的住宿條件不同,在每生每學年740元至1700元之間。
第九條學生經濟援助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學生資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設立了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獎學金、各類單項獎學金及行業、企業捐贈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
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獎學金、社會獎學金、勤工助學等形式資助。
第三十五條 新生入學后須辦理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享受廣州市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章 招生咨詢、監督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