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經濟學院2020年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教育部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招生、考試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為保證招生工作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順利開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校名稱:海口經濟學院
英文名:
第三條 國家標準編號:12308
第四條 受教育程度:普通本科、高等職業(技術)教育
第五條 學校地址:海口市桂林洋大學區海濤大道1001號
第六條 學院簡介:
海口經濟學院是一所以經濟(公)管理類、特色專業為主的全日制民辦本科院校。校園占地面積1800余畝,建筑面積80余萬平方米,總投資30余億元。設有15個二級學院、2個教學??部,開設47個本科專業、19個專科專業,涵蓋經濟學、管理學、文學、工學、藝術學、教育學等6大學科門類,在校生約2.2萬人。
學校通過近二十年的建設發展和辦學積累,先后被教育部授予“全國創新創業教育五十強高校”、共青團中央授予“全國大學生創業示范園”、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等榮譽稱號,并被省教育廳確定為省示范性應用型本科專業試點高校和碩士學位授予單位。目前已為國家培養各類人才7.8萬余名,跟蹤調查顯示,用人單位總體滿意度高達96%以上。
第三章 招生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國家招生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學校招生政策,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辦,負責組織實施招生工作。
第八條 學校全面貫徹教育部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招生信息“十公開”制度,嚴格執行招生三十條“不準”禁令,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招生原則,為國家和學校選拔優秀人才。
第九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過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的分配與使用
第十條 在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應當進一步優化招生專業結構和地域結構,綜合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數量、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和重點支持政策以及往年計劃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學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上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比例設立普通本科生后備計劃,調節各地統考生源不平衡問題。后備計劃使用堅持質量第一、公開透明的原則,主要分配給優質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計劃及相關招生信息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海口經濟學院招生信息網、海口經濟學院招生公眾號()以及各省《志愿者報名指南》等權威刊物向社會發布。
第五章 入會
第十三條 學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海口經濟學院分數線,按照“學校負責、省招生辦督導”的原則實施招生工作。
第十四條 轉學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比例執行。凡按省招生部門規定提高或降低分數的考生,學校一律承認。
第十五條 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南》等有關標準執行。新生入學后安排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者,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
(1)藝術類招生專業考試成績原則上以我校舉辦的校考成績為準,如校考人數不足,則以各省同專業省統考成績為準。不舉辦校考的省份,以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專業課省統考成績為準。
(二)經思想政治品德測評、體質健康體檢合格,高考成績、專業課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提檔條件的考生,按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者,擇優錄取;專業課、學業課成績相同者,按外語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順序逐一比較排序。
(3)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錄取原則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照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招生辦法:
(1)以學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體育專業全省統考成績為準。
(二)考生思想政治素質測評、身體健康檢查合格,高考總成績達到學院確定的錄取分數線的,按照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原則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時,按學業成績高者錄取;專業課、學業成績相同時,按外語成績、語文成績、數學成績的順序比較排序。
(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錄取原則有特殊要求的,我院按照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文理科專業招生規定:
(一)思想政治素質測評、身體健康檢查合格,高考成績達到
凡同批次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線且符合我校備案要求的考生,將按照分數從高到低的原則擇優錄取。
(二)對已達到錄取分數線的考生,學校將優先考慮其錄取分數線,安排專業。
專業志愿者之間實行“不分級別”的原則。(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
(三)分數相同時,按專業排序:外語成績、漢語成績、數學成績。
結果按比較順序排列。
(四)學校承認各省市高考加分,部分學生享受學校優惠政策加分
考生入學后,學校將根據考核成績加分后進行排序。
(五)對金融、管理類專業學生,若英語成績未達到專業最低要求,學院
少數基礎教育薄弱省區可根據高考考生成績實際分布情況和考生來源地情況,適當調整相關科目分數要求。
第十九條 江蘇省招生學業水平測試成績要求為“選修科目CC、必修科目4C1、及格”,錄取排序方式為“先分數后評定”。選修科目要求詳見江蘇省招生辦公布的專業招生計劃表。
第二十條 浙江、山東、海南等已開展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錄取政策按照各省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其他說明
(1)學校將優先考慮報考第一志愿或首輪錄取的考生,對不符合專業錄取要求的考生,填寫“同意調整專業”,可調整至相應空缺專業;未填寫“同意調整專業”的,學校將不予錄取。
(二)外語要求:外語不限,日語、泰語、韓語專業教學語言為零基礎,其他專業外語教學語言為英語。
(三)男女比例:不限
(四)部分專業身高要求:
1、音樂表演、播音與主持藝術、舞蹈學、舞蹈學(體育舞蹈)、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交通運輸(民航運輸管理)專業:女性身高160CM以上,男性身高170CM以上。
2、乘務專業:女:163CM以上,男:173CM以上。
3、服裝與服飾設計(時裝表演)、表演(時裝表演)、時裝秀:女168CM以上,男180CM以上。
4、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休閑體育:女性身高須達到162CM以上海口經濟學院分數線,男性身高須達到172CM以上。
5.錄取期間,學校將與每一位錄取考生確認錄取專業信息及通知郵寄地址。
第二十二條 通知的發出
對按國家規定被我校錄取的考生,其錄取結果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當地招生辦公室網站、海口經濟學院招生信息網、海晶招生公眾號上公布,同時學校招生辦公室向考生發放校長簽名的錄取通知書。
第六章 學費、獎學金和助學貸款
第二十三條 學費暫定為13600元/年,住宿費為2800元/年。學費按不同專業、不同層次收取,與省招生辦公布的海口經濟學院招生計劃同時公布。具體收費標準以現場收費公告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優秀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主要有成杰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海南省優秀貧困生獎學金和學校獎學金,最高獎勵金額為每人每年15000元。學校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助學金制度,包括國家助學金、學校助學金和學校“愛心助學金”,學校還提供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等多種形式的資助,確保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二十五條 凡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持錄取通知書、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向所在地縣(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局或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信用助學貸款。
第七章 招生事宜(含學籍及畢業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的報到期限持錄取通知書和相關證件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入學的,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假,休假時間不得超過兩周。未申請休假或者休假逾期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但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
第二十七條 應征入伍的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簿)、高中畢業證到入伍地縣(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處領取、填寫《普通高等學校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加蓋征兵處印章,報學校教務處、武裝部。學生退伍后,持當年錄取通知書和《普通高等學校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審查不合格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的,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請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海口經濟學院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網校哪個好,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八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