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優化信托公司跨區域業務模式,推動信托公司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非銀行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信托公司現場部門”(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八條,按照合理布局、分類政策、寬嚴相濟的原則,對信托公司非現場部門相關事項進行規范。 一是綜合考慮當前信托行業發展實際和改革轉型需要,明確信托公司非現場部門設置和管理要求。 二是嚴禁信托公司設立異地管理總部,已設立異地管理總部的信托公司有條件保留。 三是明確信托公司所在地銀保監局和非現場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的監管職責。 四是設定合理的整改期限,要求相關信托公司穩妥有序開展異地部門整改工作。
《通知》的發布實施,將有效彌補信托監管短板,有利于促進信托業規范健康發展。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加強對信托公司的監督管理,努力提高信托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效率。
附件: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規范信托公司非現場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
為優化信托公司跨區域業務模式,推動信托行業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現就規范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設立的部門。
2、信托公司異地部門包括業務、營銷等部門。
三、信托公司原則上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中長期發展規劃、內控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在全國6個城市設立異地部門。 同城異地的部門應當在同一地址共同辦公,數量不得超過5個。
中國銀保監會根據信托業發展實際和改革轉型需要,對前款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四、信托公司非現場部門不得列入公示名單。 信托公司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披露異地部門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五、地方銀保監局應指導轄內信托公司全面梳理向異地部門報告的情況。 異地部門設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相關信托公司應在3個月內提交整改計劃,明確整改方式和風險防范措施。 經當地銀保監局審核,整改工作將于2024年底前落實完成。確有困難的,當地銀保監局可根據信托公司的報告,適當延長期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六、各地銀保監局要切實承擔監管主體責任和屬地責任,持續提高對信托公司異地部門的監管質量和效率。
(一)壓實信托公司主體責任。 督促信托公司有序合規設立非現場部門,持續加強非現場員工管理,優化完善非現場項目盡職調查機制,嚴格規范非現場推介行為,開展非現場宣傳活動。定期進行非現場作業風險評估,妥善處理風險應對和處置。
(二)加強對信托公司非現場部門設置的監管。 結合地方監管實際情況,建立健全“清單式”監管機制,持續監測信托公司非現場部門設置情況。 綜合考慮業務發展管理水平、風險狀況、違法違規記錄等,對信托公司調整非現場部門設置提出監管要求。
(三)加強對信托公司非現場運作的監管。 用科技賦能,創新監管模式,豐富監管手段,及時發現信托公司異地經營的違法違規行為,增強風險防控主動性和前瞻性。 暢通監管溝通渠道,加強與信托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的信息共享和監管聯動中國保監局官網,形成合力。
(四)推動落實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重大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優化與地方黨委、政府的監管信息報告機制,定期和不定期報告信托公司遠程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 針對信托公司異地重大風險處置和突發風險事件應對,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協助地方黨委、政府制定風險處置預案中國保監局官網,共同采取應對措施,筑牢金融風險防線。
七、信托公司非現場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積極協助當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非現場部門情況。必要時及時通報違法促銷行為、經營風險跡象、輿情等信息,同時請地方黨委、政府共同處置風險。
八、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地以外設立遠程管理總部。
當地銀保監局應在3個月內完成對信托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的監管評估。 確需保留信托公司的,引導信托公司主動向信托公司住所地或異地管理總部所在地黨委、政府報告,并明確承擔當地風險后風險處置和維穩任務落實職責和落實意見的,原則上可以保留異地管理指揮部。 對于未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總部搬遷計劃,并于2025年底前實施。
信托公司遠程管理總部所在地城市及設立的業務、營銷等部門納入本通知第三條相關統計,相關監督管理要求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本通知的第 6 條和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