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公務員考試都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利,通過販賣耳機、發射器、接收器等設備,組織考生在公務員考試期間集體作弊。近日,匯川區公安分局成功打掉一個考試作弊團伙,抓獲3名犯罪嫌疑人。
5月初,遵義匯川區公安局網安大隊在例行網絡巡查中發現有人在討論因試卷重復而取消2019年貴州公務員考試成績一事,民警判斷此事可能有蹊蹺,便立即成立專案組對此事展開調查。
“我們從他們的聊天信息中找到了關鍵線索。”辦案民警吳虎告訴記者,這些人都是剛剛參加貴州省公務員考試的考生,聊天中,他們互相詢問是否收到考試院發來的信件,信息是省考試卷被系統判定為重復,考試成績無效。他們在考試時購買的耳機、接收器等設備,均由一名遵義男子彭某提供。警方獲得這一線索后,立即將彭某抓獲,并從其家中收繳了大量作弊設備。
彭某被抓獲后,在大量證據面前,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他供述,他的上級是一名貴陽人周某,他所用的作弊設備全部是從周某那里得來的,彭某還與畢節人閔某合謀,聯系需要購買設備的考生,組織他們在公務員考試時作弊。
為了保證考生考試時能收到他們發送的答案,他們還安排了另一名姓胡的男子背著發射器在考場里轉悠。“每套設備的價格從3000元到1萬元不等。”吳虎說。
隨后,警方根據彭某提供的線索,于5月29日成功抓獲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閔某、胡某。經警方審訊貴州省公務員考試局,兩人均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涉案考生有20余人,來自遵義、畢節等地。”吳虎稱,彭某、閔某在考試過程中發給作弊考生的答案準確率極低,而且由于試卷雷同,作弊考生也產生混淆,考試成績被取消。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閔某、胡某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那么貴州省公務員考試局,涉及考試的違法犯罪行為
這些是什么?
2015年11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四類與考試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
①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②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設備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③ 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以實施考試作弊行為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④ 替他人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或者允許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法行為處理辦法》,對考試作弊的考生將給予以下處罰:
①申請人所報名的各階段、各科目考試成績均無效;申請人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試全科目成績無效。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考試1至3年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處罰:
(一)聚眾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考試信息;
(三)利用有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詐騙;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件、準考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委托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③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網校頭條,有前款規定嚴重作弊行為的,還可以給予延期畢業一年至三年的處罰,延期畢業期間,其考試成績無效。
④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被取消繼續參加該科目考試的資格,其所報名的各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該考生及其他人的行為均視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考生以欺騙手段取得相應學位證書、畢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證書、入學資格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沒收證書;未經錄取或者不予入學的,由招生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
⑥在校學生、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知其所在學校,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予以開除學籍或者辭退:
(一)代替他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或者由他人代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二)聚眾作弊的;
(3)向考試作弊組織者提供考試資料、答案及相關設備,參與集體作弊的。
根據《教育法》:全國考試作弊可處以禁學三年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非法獲取試題、答案,攜帶、使用作弊設備、材料,抄襲他人答案,讓他人代考,或者進行其他作弊活動,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成績的,依法追究以下責任: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考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的國家教育考試,期限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警方提醒學生
考試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考試規則。
積極預防作弊
考場作弊
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