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生工作,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學校全稱:湖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條 國家標準學校代碼:12752
第四條 辦學層次:專科
第五條 學校性質:全日制公辦高等職業技術學院
第六條 專科教育學制為3年,“3+2”中職、高職教育學制為2年。
第七條 學校注冊地址為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雄楚街455號。學校有卓島泉校區、藏龍島校區兩個校區。卓島泉校區地址為學校注冊地址,藏龍島校區地址為武漢市江夏區藏龍島中州大道100號。交通與信息學院、航海學院、建筑與藝術設計學院專業在藏龍島校區;2023年定向培養士官專業在藏龍島校區。其他專業在卓島泉校區。
第八條 畢業證書:學生達到畢業標準,頒發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九條 收費標準:我校嚴格按照湖北省物價局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7000元/年;藝術類專業:6500元/年;其他專業:5000元/年。住宿費、書本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學校官網公布的《收費目錄表》執行。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十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領導招生工作和決定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湖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指導辦公室是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專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四章 入學要求
第十三條 招生對象:2023年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參加湖北省2023年技能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及單招考試的考生;參加“3+2”中職、高職教育階段性培養轉學考核、考試合格、轉入高職階段的學生。
第十四條 考試成績: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考試管理部門的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外語: 教學以英語作為外語。
第十六條 身體條件: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格檢查指南》執行。
第五章 招生原則
第十七條 招生工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關于招生工作的規定執行。嚴格執行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招生計劃分配按照學校招生委員會會議確定的原則和辦法實施。按照“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程序公開、德智體綜合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招生工作接受第三方監督,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八條 被學校錄取的考生,應填寫《入學申請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內,按照生源地省級招生辦公室的政策進行轉檔。分數相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可加分或減分的原則優先錄取;分數再次相同時,按語文、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
第十九條 被錄取考生的專業安排實行志愿優先原則,按照考生志愿專業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專業已滿的,按第二志愿專業錄取;志愿專業數不足的,按志愿專業順序錄取。如志愿專業數不足,同意調整志愿專業者,按未滿志愿專業錄取;不同意調整志愿專業者,不予錄取。未選志愿專業的考生,按各專業錄取情況,按未滿志愿專業錄取。
第二十條 學校2023年按專業類別招生的專業,學生入校學習后一個月內須在學校專業類別內選擇具體專業。
第二十一條 我校是教育部批準的士官定向培養試點高校,士官定向培養招生工作按照當年國家政策執行。
第六章 招生規定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在入學時進行初審,并在三個月內進行復查。如發現學生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湖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官網,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間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入學,應向學校申請休假。學生不請假或逾期請假,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但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除外。
第二十四條 入學新生戶口遷移實行自愿原則。
第七章 獎助學金制度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獎勵、資助政策,每年按規定組織評選、發放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和學校獎學金。
第二十六條 社會企事業單位在我校設立各類獎學金、助學金,資助品學兼優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入學,學校設立“綠色通道”,為提供相關材料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辦理入學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勤工助學、特殊困難專項資助等資助制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八章 招生紀律
第二十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紀律,杜絕各種作弊行為湖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官網,熱情接待來信來訪。
第三十條 學校不得委托或者授權任何單位、個人或中介組織代為辦理招生及相關工作。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發布后,如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發生調整英語作文網,湖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