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校區:西安市長安區灤鎮陳北路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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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湖校區:西安市蓮湖區西北三路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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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咨詢電話:(029)、傳真:(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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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書記為組長,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為成員的招生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招生就業中心,主要負責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下設監察室,掛靠在紀檢監察處,主要負責招生工作中的紀檢監察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招生宣傳、招生計劃制定、招生錄取及相關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和收費標準
第九條 招生計劃: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招生政策,制定各省、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各省、各專業計劃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考試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條 學校普通本科生預留計劃不超過總計劃的1%,主要用于調節我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規模的不平衡。
第十一條 我校嚴格執行抄報陜西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的標準收費辦法。
第五章 入學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教育招生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按照“學校負責、招生辦督導”的原則進行。未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按照理工科、文史類專業招生。已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按照本市高考改革方案的有關規定招生。
第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政策,各專業男女生比例不限制。
第十四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健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格檢查指南》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對考生參加考試所使用的外語不作限制,但學校的教學安排以英語為第一外語。
第十六條 加分、減分規定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考試機關)制定。
第十七條 往屆畢業生的錄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考試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與應屆畢業生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普通錄取實行“分數優先、隨志愿”原則,專業之間不設分數差,專業按志愿從高到低排序。所填專業不能全部滿足的,同意調整專業,根據考生調整分數情況,調整至考生所在省(自治區)招生專業范圍內相同或相近專業;不同意調整專業,一經錄取不予錄取。總分相同的情況下,按語文、數學、外語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第十九條 普通本專科藝術專業錄取:各省專業課成績承認本省統一的“省統考”成績,不再組織單獨考試。本省有特殊要求的西安石油大學2024錄取分數線,按當地省級招生辦(考試院)有關規定執行。考生專業課統考合格,文化課成績達到原籍省相應本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綜合成績計算辦法按原籍省規定執行,綜合成績相同按排序錄取,原籍省有規定的,按原籍省規定執行,原籍省無規定的,按文化課成績及排名依次遞減錄取。
第六章 畢業及發證
第二十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環節,經考試合格,授予西安明德職業技術學院學士學位或者高職(專科)畢業證書;取得本科畢業資格,符合相應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可授予西安明德職業技術學院學士學位。
第七章 獎學金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艱苦補助、學費減免等相結合的獎補制度網校頭條,在新生報到時開辟“綠色通道”,確保家庭經濟困難新生順利入學。
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每年。
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每年。
國家獎學金:一般困難學生每年2800元、特殊困難學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年3300元。
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其所在縣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金額最高為每生每年16000元。
軍隊服役學生國家教育補助標準:每生每年最高16000元。
學校獎學金:由學校設立,獎勵金額為每人每年200-2000元。
勤工助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利用課余時間,在學校的組織下參加校內勤工助學,培養自立自強的精神,增強社會實踐能力,并可每月獲得一定數額的生活補助西安石油大學2024錄取分數線,改善學習、生活條件。
暫時困難補助金:一項特殊的、臨時的、一次性的補助金,用于幫助學生解決在校期間因意外情況造成的暫時經濟困難。
金葉明德獎學基金專項資助:針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西安明德職業技術學院金葉明德獎學基金提供專項資助,通過無息貸款的方式幫助學生實現上大學的夢想。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審核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退回原學籍;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為不適宜在校學習的疾病,經學校申請,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沖突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西安明德職業技術學院。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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